此页尚未校对
華助理檢察長主動要求澳門海關將上述案件移送檢察院,以展開刑事偵查程序。
234.
2013年7月19日,檢察院以第7117/2013號偵查卷宗立案偵查。
235.
之後,被告何超明再透過黎建恩聯絡承辦檢察官胡曉,以便安排海關將沉香木扣押品全數移交檢察院;最後,有關扣押沉香木被安排存放在檢察院設於皇朝廣場五樓之檔案室內。(見主卷第41冊第11026頁)
236.
2013年11月9日、10日、16日、17日的其中一天,被告何超明親身帶同下屬梁永德及關天文,進入檢察院上述檔案室察看上述被扣押之沉香木。
237.
2013年12月22日,澳門海關又揭發另一宗走私大量沉香木的案件。
238.
被告何超明得知上述消息後,同樣對上述沉香木大感興趣,王偉華助理檢察長去函海關,要求把上述案件連同被扣押之沉香木移交檢察院。
239.
2014年1月7日,透過第9/2014/SAP/PAVVV/E號公函,王偉華助理檢察長要求澳門海關跟前案一樣,將上述案件及扣押沉香木全部移送檢察院,以便以刑事偵查案件處理。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