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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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遂聞京師,神宗疑焉。頌使還,入奏,稱善久之,命為 淮南轉運使。召起居注,擢知制誥、知通進銀臺司、知 審刑院。時知金川張仲宣坐枉法贓罪至死,法官援 李希輔例,杖脊黥配海島。頌奏曰:「希輔、仲宣均為枉 法,情有輕重。希輔知台,受賕數百千,額外度僧。仲宣 所部金坑,發檄巡檢體究,其利甚微。土人憚興作,以 金八兩屬仲宣,不差官比校,止係違令。可比《恐喝條》, 視希輔有間矣。」神宗曰:「免杖而黥之,可乎?」頌曰:「古者 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今貸死而黥之,使與徒隸 為伍,雖其人無可矜,所重者汙辱衣冠耳。」遂免杖黥 流海外,遂為定法。又言:「提舉青苗官不能體朝廷之 意,邀功爭利,務為煩擾,且與諸司不相臨統,文移同 異,州縣莫知適從。乞與常平眾役,一切付之監司,改 提舉為之屬,則事有統一,而於更張之政無所損也。」 不從大臣薦。秀州判官李定召見,擢太子中允,除監 察御史裏行。宋敏求知制誥,封還詞頭,復下頌當制。 頌奏:「祖宗朝天下初定,故不起孤遠而登顯要者。真 宗以來,雖有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今定不由 銓考,擢授朝列,不緣御史,薦寘憲臺。雖朝廷急於用 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未敢 具草次。」至李大臨亦封還,神宗曰:「去年詔:臺官有闕, 委御史臺奏舉,不拘官職高下。」頌與大臨對曰:「從前 臺官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後,為 難得資敘相當,故朝廷特開此制,止是不限博士員 郎,非謂選人亦許奏舉。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 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為裏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今定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處之憲臺,先朝以來,未有 此比。倖門一啟,則士塗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 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滿其意哉?」執奏不已,於是並 落知制誥,歸工部郎中班。天下謂頌及敏求、大臨為 三舍人。歲餘,知婺州。方泝桐廬,江水暴迅,舟橫欲覆, 母在舟中幾溺矣。頌哀號,赴水救之,舟忽自正。母甫 及岸,舟乃覆,人以為純孝所感。徙亳州。有豪婦,罪當 杖而病,每旬檢之未愈。譙簿鄧元孚謂頌子曰:「尊公 高明以政稱,豈可為一婦所紿?但諭醫如法檢,自不 誣矣。」頌曰:「萬事付公議,何容心焉。若言語輕重,則人 有觀望,或致有悔。」既而婦死,元孚慚曰:「我輩狹小,豈 可測公之用心也。」加集賢院學士、知應天府。呂惠卿 嘗語人曰:「子容吾鄉里先進,苟一詣我,執政可得也。」 頌聞之,笑而不應。凡更三赦,大臨還侍從,頌纔授祕 書監、知通進、銀臺司。吳越饑,選知杭州。一日出,遇百 餘人哀訴曰:「某以轉運司責逋市易緡錢,夜囚晝繫, 雖死無以」償。頌曰:「吾釋汝,使汝營生,奉衣食之餘悉 以償官,期以歲月而足,可乎?」皆謝不敢負,果如期而 足。頌宴客有美堂,或告將兵欲亂,頌密使捕渠領十 輩,荷杖付獄中,迨夕會散,坐客不知也。及修《兩朝正 史》,轉右諫議大夫。使契丹,遇冬至,其國曆後,宋曆一 日,北人問孰為是,頌曰:「曆家算術小異,遲速不同。如 亥時節氣交,猶是今夕,若踰數刻,則屬子時,為明日 矣。或先或後,各從其曆可也。」北人以為然。使還以奏, 神宗嘉曰:「朕嘗思之,此最難處,卿所對殊善。」因問其 山川人情向背,對曰:「彼講和日久,頗竊中國典章禮 義,以維持其政,上下相安,未有離貳之意。昔漢武帝 自謂高皇帝遺朕平城之憂,雖久勤征討,而匈奴終 不服。至宣帝,呼韓單于稽首稱藩。唐自中葉以後,河 湟陷於吐蕃,憲宗每讀《貞觀政要》,慨然有收復意。至 宣宗時,乃以三關七州歸於有司。由此觀之,外國之 叛服不常,不繫中國之盛衰也。」頌意蓋有所諷,神宗 然之。元豐初,權知開封府,頗嚴鞭扑,謂京師浩穰須 彈壓,當以柱後「惠文治之,非亳、潁臥治之比。」有僧犯 法,事連祥符令李純,頌置不治,御史舒亶糾其故縱, 貶祕書監、知濠州。初,頌在開封,國子博士陳世儒妻 李惡世儒庶母欲其死,語群婢曰:「博士一日持喪,當 厚餉汝輩。」既而母為婢所殺。開封治獄法吏謂李不 明言,使殺姑,法不至死。或譖頌欲寬世儒夫婦,帝召 頌曰:「此人倫大惡,當窮竟。」對曰:「事在有司,臣固不敢 言,寬亦不敢諭之使重。」獄久不決,至是移之大理,意 頌前次請求移御史臺逮頌,對御史曰:「公速自言,毋 重困辱。」頌曰:「誣人死不可為己,若自誣以獲罪,何傷 乎?」即手書數百言,伏其咎。帝覽奏牘以為疑,反覆究 實,乃大理丞賈種民增減其文傅致也。由是事得白。 同列猶以嘗因人語及世儒帷薄事,頌應曰:「然。」以是 為泄獄情,罷郡。未幾,知河陽,改知滄州。入辭,帝曰:「朕 知卿久,然每欲用,輒為事奪,命也夫!卿直道,久而自 明。」頌頓首謝。召判尚書吏部兼詳定官制。唐制,吏部 主文選,兵部主武選。神宗謂三代、兩漢本無文武之 別,議者不知所處。頌言:「唐制,吏部有三銓之法,分品 秩而掌選事。今欲文武一歸吏部,則宜分左右曹掌 之,每選更以品秩分治。」於是吏部始有四選法。因陛 對,神宗謂頌曰:「欲修一書,非卿不可。契丹通好八十 餘年,盟誓、聘使、禮幣儀式,皆無所考據,但患修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