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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88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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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詔如舍人。然舍人於中書事皆得於檢後通書押, 而給事中則但書錄黃而已。舒信道為給事中,復以 為言。王文恭為相時,以白上。神宗曰:「造令與《行令》不 同,職分宜別。給事中不當書草。」遂著為令,迄今以為 定制也。

《燕翼貽謀錄》:「唐朝職掌,因五季之亂,遂至錯亂,或廢 不舉。給事中掌封駮,不可一日無。皇朝淳化四年,太 祖皇帝推考廢職,始於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務同知 給事中,未幾,隸銀臺通進司,為封駮司。真宗咸平四 年七月,吏部侍郎知封駮司陳恕乞鑄印,命取門下 印用之,因改其名為『門下封駮司』。」

唐有理匭使,五代以來無聞。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 月辛亥,詔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其後改曰登聞 院,又置鼓於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 四年五月戊申,詔改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檢 院。應上書人並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 官判之。「判院」之名始於此。

《齊東野語筆談》言:洛京留臺有舊案,言國初取索鹵 簿,因清泰間末帝將帶逃走,不知所在,人傳以為笑。 今登聞鼓院初供職吏具須知單狀,稱「本院元管鼓 一面,在東京宣德門外,被太學生陳東等擊碎,不曾 搬取前來。」正與此相類,皆可資捧腹也。

《春明夢餘錄》:「六科即唐之補闕、拾遺,宋改補闕為司 諫,拾遺為正言。唐制,諫官隨宰相入閣,此最得為政 之要。至明革中書省,乃並諫官裁之,惟設六科,以掌 封駮。宣德中,廷臣請設諫官,不允,於是諫無專職,此 為缺典。」

昔言官察官,截然二項,如宋時亦尚如此。監察御史, 初亦言事,後惟察事,至諫院,左右諫大夫、左右司諫、 左右正言,此專為拾遺補闕之官。凡奏疏涉彈擊,上 即戒諭而不納。故觀唐、宋言官奏疏,綽有可觀。後世 有糾劾而鮮規正,蓋以言官察官,渾之為一也。 明初,省臣以所定《官制班次圖》進,上覽畢,因論及選 諫議之官,曰:「論道經邦,輔弼之臣;折衝禦侮,將帥之 職;論思獻納,侍從之任;激濁揚清,臺察之司。此數者, 朝廷之要職也。至於繩愆糾繆,拾遺補過,諫諍之臣, 尤難其人。抗直者或過於矯激,巽懦者又無所建明。 必國爾忘家,忠爾忘身之士,方可任之。不然,患得患 失之徒,將何所賴!」

《日知錄》:「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齊景公 燕賞於國內,萬鍾者三,千鍾者五,令三出而職計莫 之從。公怒,令免職計,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此《畜君》 之詩所為作也。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詔 書。後漢鍾離意為尚書僕射,數封還詔書。自是封駮 之事多見於史,而未以為專職也。唐制,凡詔敕皆經 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而給事中有駮正違失 之掌,著於《六典》。如袁高、崔植、韋弘景、狄兼謨、鄭肅、韓 佽、韋溫、鄭公輿之輩,並以封還敕書,垂名史傳。亦有 召對慰諭,如德宗之於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 於薛存誠者。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敕有 不可者,即於黃紙後批之。吏請別連白紙,藩曰:「別以 白紙,是文狀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將軍李 燧為嶺南節度使,以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倣封 還制書,上方奏樂,不暇別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 燧門而返。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並見。 五代廢弛,宋太宗淳化四年六月戊寅,始復給事中 封駮,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駮之名,而詔書一 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明代雖門下省長 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駮之任,旨必下科,其 有不便,給事中駮正到部,謂之「科參。」六部之官,無敢 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萬曆 之時,九重淵默。泰昌以後,國論紛紜,而維持禁止,往 往賴《抄參》之力,今人所不知矣。

《元城語錄》曰:「王安石薦李定時,陳襄彈之,未行。已擢 監察御史裏行。宋次道封還詞頭,辭職,罷之。次直呂 大臨,再封還之。最後,蘇子容又封還之,更奏,復下,至 於七八。子容與大臨俱落職奉朝請,名譽赫然。此乃 祖宗德澤,百餘年養成風俗,與齊太史見殺三人而 執筆如初者何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