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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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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賜進士及第,劉震亨等同進士出身,並附王澤榜, 孔端甫俟春暖召之。」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月敕:「應保舉官及應中書制 者,委官覆察,言行相符者,量與陞除,隨朝及六品以 上,各隨所長用之。」

明昌五年,賜「各路舉人出身。」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辛巳,前中都路都轉 運使王寂薦三舉終場人蔡州文商,經明行修,足備 顧問。前河北西路轉運使李揚言,「慶陽府進士李獎, 純德博學,鄉曲譽之,絳州李天祺、應州康晉侯屢赴 廷試,皆有才德。」上曰:「文商可令召之。」李獎給主簿半 俸終身,餘賜同進士出身。夏四月庚子,詔各路所舉 「德行才能之士涿州時琦、雲中劉摰、鄭州李升、恩州 傅礪、濟南趙摯、興中田扈方六人,並特賜同進士出 身。以文商為國子教授,特遷登仕郎。」

明昌六年,賜「各路舉人及第、出身有差。」定元舉官連 坐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三月庚子,以郡舉才行之士 翟介然以下三人,特賜進士及第,李貞固以下十五 人,同進士出身。八月乙亥,敕宮中承應人出職後三 年內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

承安二年定保舉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三月辛卯,始定保舉德 行才能格。八月,詔中外臣僚不以職位高下,或有方 略材武,或長於調度,各舉三五人,以備選用。」

承安三年,詔「舉官勿限資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二月辛巳,諭宰臣曰:「自今內 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以聞。」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命監察御史非特旨不許舉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泰和六年。敕「尚書省招選才士。」

按《金史章宗本紀》,六年九月庚寅,敕「行尚書省有方 略出眾,武藝絕倫,才幹辦事,工巧過人者,其招選之。」 泰和七年敕舉材幹官及通錢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七年春正月戊寅,敕宰臣舉材幹 官同議南征事。六月乙巳朔,詔朝官六品、外官五品 以上及親王舉通錢糓官一人,不舉者罰,舉不當者 論如律。

宣宗貞祐三年詔五品以上官舉河北州縣官其被薦武舉官量才任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壬戌,詔河北州縣 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舉,不聽以它事差占,仍勒終 任。有勞績者但升遙領之職,應降罰者亦止本處居 住。時河北殘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八 月己亥,詔武舉官非見任及已從軍者,隨處調赴京 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未授官者,量才任之。 按《續文獻通考》。貞祐三年三月。詔沿河州縣官罷軟 不勝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舉。仍許今季到部人內 先擇能者。量緩急用之。

貞祐四年,詔「舉奇才絕力」,頒《舉官賞罰格》,置招賢所 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四年閏七月甲午,命掌軍官舉奇 才絕力之人,提控、都副統等官互舉其屬,頒舉官賞 罰格,許功過相除,品官及草澤人有才武者舉薦,升 降亦如之。冬十月辛未,置官領招賢所事,命內外官 採訪有才識勇略能區畫防城者,具以聞,得實超任, 仍賞舉主。內負長才不為人所知者,聽赴招賢所自 陳。」

興定元年詔舉七品以下職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興定元年,令隨 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 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興定三年,定「保舉縣令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亥朔。定保舉縣令 能否升黜舉主制。十一月辛丑。詔朝官七品外路六 品以上官,二歲舉縣令一人。按《選舉志》:「三年定辟 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中平,約量陞除。 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 杖罪贓污者,約量降除。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 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 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污 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 原之。

興定四年八月庚午敕「掌兵官不聽舉縣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五年十二月壬子,罷《辟舉縣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元光元年夏四月更定辟舉縣令之法而復行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改定辟舉縣令法以六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