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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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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和人,流清風以寧俗,其歸一也。今誠風教大同,四海

無虞,人皆感化,去邪從正。夫堯、舜之盛而猶設象刑, 殷、周之隆而甫侯制律,律令之存,何妨於政?若乃大 道四達,禮樂交通,凡人修行,黎庶勵節,刑罰懸而不 用,律令存而無施,適足以隆太平之雅化,飛仁風乎 無外矣。」又《策》曰:「昔帝舜以二八成功,文王以多士興 周。夫制化在於得人,而賢才難得。今大統雖同,宜搜 才實,州郡有貢薦之舉,猶未獲出群卓越之倫,將時 無其人,有而致之,未得其理也。」對曰:「臣聞興化立法, 非賢無以光其道;平世理亂,非才無以宣其業。上自 皇羲,下及帝王,莫不張皇綱以羅遠,飛仁風以被物, 故得賢則教興,失人則政廢。今四海一統,萬里同風, 州郡貢秀孝,臺府簡良才,以八紘之廣,兆庶之眾,豈 當無卓越儁逸之才乎!譬猶南海不少明月之寶,大 宛不乏千里之駒也。異哲難見,遠數難睹,故堯舜大 平之化,二八由舜而甫顯;殷湯革王之命,伊尹負鼎 而方用。當今聖朝禮亡國之士,接遐裔之人,或貂蟬 於帷幄,或剖符於千里,巡狩必有呂公之遇,宵夢必 有巖穴之感,賢㒞之出,可企踵而待也。」時九州秀孝 策無逮譚者。譚素以才學為東土所推,同郡劉頌時 為廷尉,見之歎息曰:「不悟鄉里乃有如此才也!」尋除 郎中,遷太子舍人、本國中正。

元帝太興三年詔孝廉策試聽申七年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孔愉傳》:「愉從子坦,字君 平。祖沖,丹楊太守。父侃,大司農。坦少方直,有雅望,通 《左氏傳》,解屬文。」元帝為晉王,以坦為世子文學。東宮 建,補太子舍人,遷尚書郎。時臺郎初到,普加策試。帝 手策問曰:「『吳興徐馥,為賊殺郡將,郡今應舉孝廉不』? 坦對曰:『四罪不相及,殛鯀而興禹。徐馥為逆,何妨一 郡之賢』!」又問:「姦臣賊子弒君,汙宮瀦宅,莫大之惡也。 鄉舊廢四科之選,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遂魯昭公, 豈可廢仲尼也?」竟不能屈。先是,以兵亂之後,務存慰 悅遠方秀、孝到,不策試,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舊制, 皆令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太興三年,秀、孝 多不敢行,其有到者,並託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 如前制。坦奏議曰:「臣聞經邦建國,教學為先,移風崇 化,莫尚斯矣。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以平康 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自喪亂以來,十有餘年,干 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闕庠序,率爾責試,竊 以為疑。然宣下以來,涉歷三載,累遇慶會,遂未一試。 揚州諸郡,接近京師,懼累及君父,多不敢行。其遠州 邊郡,掩誣朝廷,冀於不試,冒昧來赴,既到審試,遂不 敢會。」臣愚以不會與不行,其為闕也同。若當遍加除 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僥倖投射者得官,頹風傷 教,懼於是始。夫王言如絲,其出如綸,臨事改制,示短 天下,人聽有惑,臣竊惜之。愚以王命無貳,憲制宜信。 去年察「舉,一皆策試,如不能試,可不拘到,遣歸不署。 又,秀才雖以事策,亦汜問經義,苟所未學,實難闇通, 不足復曲碎乖例,違舊造異。謂因宜。其不會,徐更革。 制。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鈞法 齊訓,示人軌則。夫信之與法,為政之綱,施之家室,猶 弗可貳,況經國之典,而可翫黷乎?」帝納焉。聽孝廉申 至。七年秀才如故。

北魏

高祖太和七年詔飭對策不以實者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七年春正月庚申,詔曰:『朕每 思知百姓之所疾苦,以增修寬政,而明不燭遠,實有 缺焉。故具問守宰苛虐之狀於州郡使者。秀孝計掾 而對多不實,甚乖朕虛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 必誅。然情猶未忍,可恕,罪聽歸申下天下,使知後犯 無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