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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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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法辟闕,並仍舊。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 令,不得創行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御史 臺察之。」

淳熙三年詔自今極邊知縣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熙三年:「命自 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 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 無拘礙,特行奏辟。」

淳熙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 為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十一年,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熙十一年,以 御史臺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又選 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 並不聽辟為令。」

理宗寶慶三年詔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不許輕自辟置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理宗寶慶三年。 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 須於各官將滿之前具闕。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 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通判以下京官闕。 從諸司奏辟。選人闕。從漕司定差。作邑未滿三年。作 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他闕。」諸司屬官不許輕 自「辟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 辟。」

按《續文獻通考》:寶慶三年詔銓部,「今後司法參軍不 許以諸司年勞出官人注授,諸道檢法官,照條格差 注,憲司無得妄辟。」從梁成大之奏也。

紹定四年飭諸道不得令見任官入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四年。 臣僚奏乞戒飭諸道監司。除正任屬官外。不得別令 見任官入幕。違者定行奏劾。從之。

紹定五年。詔武臣不許辟郡。特科人不得辟郡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二 廣監司。今後武臣非經公朝拔擢。不許辟郡。特科人 不得辟入郡幕。如遇闕守。祇於鄰郡差攝。著為令。

淳祐十一年詔禁攙越申辟其邊遠新置去處仍許奏辟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十一 年,詔諸道總制、監司州郡,不得緣堂除部注之闕,攙 越申辟。縱元係辟闕,若見任有人,亦不許預辟下次。 仰常切遵守,如違,將求辟人降罷。時中書省言,乞辟 校勘檢閱等官,從之。詔襄蜀、兩淮極邊並新復州郡 縣及二廣惡弱去處,或遇闕官,許令斟酌辟上。

寶祐三年五月丁未以監司州郡辟書冗濫詔申嚴禁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寶祐三年。戒諸 路監司帥閫。不應辟而輒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並 與鐫秩。

景定二年詔有連年闕正官處許監司選辟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三年,詔「沿江制司選辟軍使。」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三年。詔安 豐六縣陞為軍。令沿江制司選辟軍使一次。以其縣 里迢遙。邊鄙險要也。

明制,「大小官員辟舉」之例,必由吏部覆議。

按《續文獻通考》:「吏部職掌」,「凡內外大小官員,悉聽本 部銓除轉擢,並無辟舉之例。間有撫按官以地方多 事奏請改調陞職者,亦必下吏部覆議再奏,然後允 行。」

皇清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軍前效用官員,舊例照原委劄冊具題。」

實授。如部選有人,繳劄到部改補。順治十二年議准:軍前委用,必詳開履歷,方准給劄。其隨征中書委署方面官,必查勘勞績及在任久暫,以參議、僉事等缺,酌量錄用。其吏員出身委署府、州、縣正官者,如部選有人,繳劄到部,除授首領縣佐。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議准開復地方州縣正印官。」

不得濫委,必擇舉人、貢生才力堪任者,委署察明科分,具題實授。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議准用兵地方缺官,總兵不」

得移咨委用,違者聽督撫指參。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署職各官歷俸二年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