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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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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於漕米每百石加贈五兩,五石外、再加銀五兩。

《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十五年覆准漕船回空,拋棄河干,地方官并押船官丁議處,船隻著管押官丁賠補。

漕禁,順治十五年覆准:官收官兌,軍民不許相見。有陽奉陰違,查參重處。運丁擅自鼓譟,有司能捍禦者,上司據實題敘。巡按密訪各屬倉歇巨蠹,及各衙門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單等弊,題參重處 。又覆准:總漕及各撫按衙門,不許旗丁子弟謀充書承,本官失察,一併參處 。又覆准:運官領運漕船,全單開載定數,中途灑帶歸併,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腳銀米,嚴追完日,仍從重處分。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順治十六年題准江南

《永折米》每石加銀二錢五分一釐三毫零。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十六年覆准漕儲道催重儹空,糧道專司僉選、追比督運諸務,皆不能分身抵通,督押過淮,盤驗後令回本省料理新漕除山東、河南糧道照舊押運外,餘省令總漕、該撫於本省管糧通判中遴選一員,督押抵通。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六年覆准:「領運止許用衛守備、千總及完糧應授職之官,其欠糧者不得復委 。」 又覆准:僉派運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軍同知并縣官從公確查,分別等則,次第領運,徇庇者參處。

《漕運》二漕船凡回空。順治十六年題准,回空漕船,後船已過,前船未到,及逗遛脫幇者,押回官參處。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

十七年,覆准「糧道不得別委使,專司漕務,毋誤職掌。」

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順治十七年覆准:江南省衛及蘇、太鎮等衛,各該糧道會同屯道、都司公選領運,其外衛由府廳官詳請僉選 。又覆准:僉點後旗丁遇有事故,即令運官總領漕米,分散帶運。

《漕規》凡運糧程限,順治十七年覆准:押運廳官過淮抵通,違限者照糧道例議處。

凡起糧剝船腳價。順治十七年題准、石土二壩船戶買補民船、每隻估價一百四十兩。於腳價內八年勻扣。舊例每船裝米一百石。今定裝一百五十石

《漕運》二漕船凡修造。順治十七年題准、江淮、興武二衛料價銀、每隻減四十八兩五錢

凡盤查舊例,漕船每隻許帶土宜六十石。順治十七年題准總漕倉場於漕船過淮抵通日,盤查貨物,自六十石外,盡追入官,弁丁治罪。《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順治十七年,題准江、安、蘇、松、浙江、江西糧道糧多全完者,加陞一級。山東、河南糧道糧少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糧道一例處分。接管官「在開幇以後全完者,紀錄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處分。漕儲道計通漕全完者,加陞二級。接管官在開幇以後全完者,加陞一級,未完者,照糧道例議處。押運通判全完者,紀錄一次,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降一級調用,欠三分者,降二級調用,欠四分者,革職。巡撫照糧道例,總漕照漕道例議處 。」 又覆准:領運官除銷算買補及隨幇帶運全完者不敘外,江南、浙江、江西糧多路遠,部推守千、百總全完者,每運加銜一級;外委運官,一運全完者,紀錄一次;二運全完者,准實授;三運全完者,加銜一級。山東、河南糧少,路近,部推守千、百總,一運全完,紀錄一次;二運全完,紀錄二次;三運全完,加銜一級;外委運官,一運全完,倉督從優獎賞;二運全完,紀錄一次;三運全完,准與實授。

《漕禁》順治十七年,覆准總漕各撫按於兌糧時採訪,如有糧道取索州縣,州縣攤派糧里胥役苛索運弁科斂旗丁等弊,即行參究。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歲額。凡灰石折米。」順治十八

年覆准、「工部備辦灰石、每歲於蘇、松、常、杭、嘉、湖六府屬」 、改折米三萬四千四百四十石。遇閏加折二千八百七十石。每石連耗折銀一兩六錢八分

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順治十八年覆准漕項錢糧除支解外,凡行月減存廩工缺扣與備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