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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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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洪武二十九年。以轉運邊餉道遠。置倉接遞。又增海

運遼東糧數。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以陝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 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按《太倉州志》:二十九年四月,都督朱信言,「比歲海運 遼東糧六十萬石,今海船既多,宜增數。」命增十萬石, 以嘉定縣糧輸太倉,俾轉運。

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將罪人運米平涼。」又以遼東軍 餉有餘、命停明年海運。

按:《明會典》「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先 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候擺 到甘肅完訖,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每囚二名, 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每車一輛,再貼囚 人兩名共當。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

按:是時海船有一千料,有四百料,名「鑽風海船。」 後永樂中,改《海運》,遂改「四百料」 為淺船,淺船因海船得名。

按《太倉州志》:三十年,海運糧七十萬石於遼東。十月, 上諭戶部:「遼東海運,連歲不絕,近聞彼處軍餉頗有 贏餘,今不須轉運,止命本處軍人屯田自給。其三十 一年海運糧,可於太倉、上海、蘇州三衛倉收貯。仍命 左軍都督府移文遼東都司知之。」

洪武   年、令撥定派納本色數目,運赴各衙門 倉內收支。又詔郡縣拖欠稅糧,許折輕齎,以免轉運。 按《明會典》:「凡派納本色,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 內派辦。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 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并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 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按:《續文獻通考》載《古今原始》:「洪武詔天下郡縣夏稅 秋糧,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拖欠未納者,許折輕齎, 隨地方出產,聽從民便,以免轉運。每金一兩折米二 十石;銀一兩折米四石;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絹 每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每一疋折米一石;夏布 每一疋折米七斗;淨棉花每一斤折米二斗。」蓋輕齎 之議,始見於此。

成祖永樂元年以平江伯總督海運又命於淮安遞用船車運糧輸北京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 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用淺 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 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運赴衛河,轉輸北 京。」

按《太倉州志》:「元年三月,平江伯陳瑄,總督海運糧五 十萬石,赴北京及遼東。」

按《通州志》:「永樂初,開海漕轉餉京師,海溢堤折,上命 平江伯陳瑄以四十萬卒修之,起海門縣歷通州至 鹽城,凡八百里。」

永樂二年、令諸處起蓋倉囤儲糧轉運北京。設總兵 官統領海運

按《明會典》「二年,令海運糧至直沽,用三板划船裝運 至通州等處交卸,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令 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 石;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 五千石,轉運北京。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設總兵官、 副總兵官,統領官軍海運。

按《太倉州志》:「二年三月,命都督宣信副平江伯,海運 江西糧百萬石。上議糧船抵直沽,且置倉儲糧,別以 小船轉運北京。部議便,復請天津等衛,多置露囤,從 之。」

永樂三年,令總督糧儲官於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 四百所。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命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

按《太倉州志》:「四年,命平江伯陳瑄兼理江淮衛轉運。 初,海運歲米百萬石,既建百萬石倉於直沽尹兒灣 城,天津衛城,籍兵萬人戍守。至是命江南糧一繇海 運,一繇淮河入黃河至陽武,陸運至衛輝,仍繇衛河 入白河至通州,海陸兼運。」

按:是為海陸兼運。又舊令,海運赴天津,舟必同日發,有先後,治部運官罪。是年,三十餘船,遲五日亦同日達,且無損。或請治,上曰:「始慮海寇,故敕。今已濟,無損功可贖。」 悉不問。

永樂五年令山東起夫車送倉糧,候衛河船接運。又 議設海道都漕運使司於蘇州之太倉。不果。

按:《明會典》。「五年。令山東布政司量起夫車。將濟南府 并濟寧州倉糧。送德州倉。候衛河船接運。」

按《太倉州志》:「五年八月議設海運都漕運使司於蘇 州太倉城,時會議北京合用糧餉,雖本處歲有徵稅 及屯田子粒并黃河一路漕運,然未能周急,必藉海 運然後足用。見在海船數少,每歲運不過五六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