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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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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錄

 漕運部彙考十

  明四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漕運部彙考十

明四

代宗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河道令蘇松等府民糧兌軍加耗有差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 至儀真一帶河道。」 又按《會典》:「元年,令蘇松常鎮等 府民糧,自運至瓜洲兌軍者,加耗四斗五升,淮安者 四斗。」

景泰二年,置總督漕運都御史,駐淮安府,儹運糧四 百二十三萬有奇。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始置欽差總督漕運都御史一 員。駐淮安府。」 又按《續通考》。「二年,儹運糧四百二十 三萬五千石。」

景泰三年,撥軍運糧懷來,每人給腳銀。

按:《明會典》:「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 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回繳通關、方許管事。又 令罪囚并召人支豆米、運赤城等處

按《明會典》,凡差官解納,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 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 繳,方許管事。 又按《會典》,「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 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并萬全都司等處罪囚, 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米 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銀五錢五分。

景泰五年、令布按司官督理兌運。以折徵起運棉花 准米

按《明會典》:「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又按《會典》。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棉花、每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定法司罪囚領運不完者,自備米納宣、府 之數。

按:《明會典》:「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倉糧赴宣府, 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 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 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 斗。」

景泰七年,令南北衛所運糧官軍,支行糧有差。其犯 罪者仍令納贖,罷罰運糧例立官軍兌運支運糧於 各倉交收數。

按:《明會典》七年,令「揚州迤南衛所運糧官軍,每員名 支行糧三石,淮安迤北衛所,每員名支二石。」 又按 《會典》七年,令運糧官軍犯罪者,照例納米收贖,罷罰 運淮徐糧例。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官軍兌運糧二百八十一萬三 千四百八十石,於淮安、臨清、東昌、徐州、德州有糧倉, 收支運一十一萬六千二十石三斗,共運糧二百九 十二萬九千五百五十石三斗。內遮洋船運糧三十 萬石,以二十四萬石於蘇州倉收,六萬石於京、通二 倉收。」

英宗天順元年添參將督運令監兌官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又題准添 參將一員協同督運。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 每歲承委後。先行本部知會,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 較」

天順二年設漕運理刑主事,「題准修造糧船之例,令 湖廣長沙府田糧量折棉布。」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設漕運理刑主事。」 又按「《會典》 二年題准,衛河、通州、淮安船廠,修造船隻松木,二年 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 十年改造。小修者,軍士自備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撥 支木料,於各衛運糧官軍數內摘留在廠,同清江、衛 河二提舉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應 用。」 又令湖廣長沙府田糧、自景泰七年為始實徵, 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棉布二十萬疋,一半解京 庫交納、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天順三年禁兌運糧米,分派州縣衛,遠近參差,給藥 餌調治患病官軍。

按《明會典》三年議准,兌運糧米,不許以一州縣分作 三四衛,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以近派遠,以遠 派近。 又按《會典》三年題准,淮徐臨德濟寧、通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