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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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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仍厲禁譏察非常,則山東米粟貿易既為兩利, 萬一坌河戒嚴,而襟喉之地可無阻矣。」從之。

按《永平府志》,「元年巡撫耿隨卿議覆,據知府楊逄節 勘覆,行永平兵備副使沈應乾會勘問巡按御史鮑 承蔭,巡歷永平,將灤河徑通海道,併勘會巡關御史 吳逄春議,燕河營、石門寨二路主客官軍,及各將領 標兵家丁計三萬餘,每歲本折色各半年,淨米幾二 十萬,除民運二分,其餘俱屬州縣召商買納,而府境」 邊山邊海,鹼薄荒沙,若遇歲凶,赤地千里,則通漕為 未然之防,不可不為之所也。原議挑穵青河,自王家 閘至新橋海口止,凡百四十里,乃漕運故道。續據通 判蕭以成勘稱:由府城西門起,計灤河海口至天津 衛四百二十六里紀。各莊通海潮處,至府西門一百 五十四里,沙淺一十八里半。合將原「編修河人夫免 赴新河,但遇運船到海口,輪班剝船扒濬。若一年通 運後,夫數有餘,量為減省,蓋不費錢糧,不假軍夫而 事可濟也。」原議再委州縣正官駕舟試驗海道果否 往來無阻。府委樂亭縣知縣宋國祚勘海道自天津 衛至樂亭縣新橋海口,不但鹽船往來,而民船亦通 行無滯。海洋百二十「里,雖恐中流遇風,有建河、糧河 新挑,大沽、小沽可避,必無虞也。原議運河故道,地勢 低窪,宜用閘壩,今改由灤河直抵海口,一應閘壩,官 吏不必增添。但糧船至海口,須易輕便船隻,仍於紀 各莊建倉房二十間,暫卸糧石。永豐倉應添修倉廒 二十間,官攢斗級,原有額設,無容別議。惟紀各莊暫 貯倉房,行縣委官看守。海運船約造十五隻,河口撥 船約造六十隻。倉船通該物料工食銀四千四百五 十兩,合於巡按贓罰銀四千兩扣留,如不敷,將巡關 贓罰補湊。」其船撐駕,必須灤州、樂亭、昌黎附海捕魚, 裝載慣習海道人民,酌量人丁身家,坐派大船八名, 小船三名,各領官船糧,令其駕運,糧完聽「其捕魚。如 年久損壞,動支官銀酌量修補,則改灤河省便,無容 別議。但中間倒載之所未免間隔,如海口卸至紀各 莊,約有二里,灤河卸至永豐倉里亦如之。船運腳價, 臨期聽管糧郎中處給。」其該鎮歲用本色軍糧數多, 運道既通,則前項糧石應該戶部酌派漕運。然山海 離灤僅二百里,私越易便,「則海防不可不謹。合令府 清軍同知兼管海防,仍聽兵備道督率巡視,及山海 主事督巡捕把截,違禁如律。」部覆從之。御史劉翾題 《海道險阻》而罷。

隆慶二年,以羨餘銀給完糧無欠官旗,以輕齎銀給 漂流軍補數。定部運官督催違限,及領運官侵扣需 索之例。又戶部議准永平通判指揮等官,領運入永 平倉。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糧銀無欠,完掣通關。就將本總、 本幇給軍羨餘銀,分給把總二十兩,指揮十兩,千戶 六兩,百戶四兩,餘仍給軍,以資回南。」 又按《會典》二 年題准,「輕齎銀兩,驗後總計某總下某衛某幇,大患 漂流若干,免曬減除等項補過若干,小患漂流若干, 本船腳費等項應補若干。」其各不敷,小患先儘本幇, 次「及本衛。大患先及本幇本衛,次及本總。如數足於 本幇、同衛、別幇者,照常給軍;數足於本衛、同總、別衛 者,照常給軍。如遇非常大患,扣及概總,均派各衛所, 數足亦照常給軍。」 又題准:「民運糧行各撫按委府 佐貳官一員為總部,州縣佐貳官一員為協部,正月 以裏督行開船,定限六月以裡完納。如部運官不依 期催解,違七月終限者,住俸三月;違八月終限者,住 俸半年;違九月終限者,住俸一年;違十月終限者,降 級。歲終不到者,比罷軟例罷斥。」各掌印官遞降一等。

又題准:「領運官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銀。」

等項銀兩,計贓多寡,如「監守自盜」例。各衛所官應該 赴運。奸懶托病者,指揮降三級,衛鎮撫千戶二級,所 鎮撫百戶一級,仍發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正月,順天撫臣劉應節等,以永 平西門直抵海口至天津,凡五百餘里,可通漕,議令 永平通判及指揮等官,募諸縣民習知海道者,與俱 赴天津領運,仍同原運官軍駕海舟出大洋,至紀各 莊,更小舟運至永平倉。其造船水夫諸雇募轉搬之 費,取諸漕運糧輕,齎及食粟之餘者。」戶部覆言:「故事, 獨薊、遼有遮洋總,而無永平海運。今驅漕卒冒不測 之險,於計不便。即如撫臣等言,謂以山東、河南額派 薊鎮漕運,分撥折色十萬石,俱改本色運至天津交 兌,永平通判、指揮等官徑自領運,不必同原運官軍。 其沿途轉搬入倉工費皆如漕規扣給。以原撥永平 民運及太倉所發年例,如數抵運薊州。」上從部議。初, 嘉靖間,山東按察司副使王獻建議,請循元人海運 遺跡,於膠、萊間開河渠一道,舟由淮安靖江、江浦,歷 新開口、馬家濠、麻灣口、海倉口以達天津,道里甚近, 徑度不過千六百里,又可避海洋之險。業已從其議。 開鑿將畢,會獻去官,遂罷其役。至是戶科給事中李 貴和言:「比歲河決,轉」餉艱難,請修《獻遺策》,開膠、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