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8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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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五右為角,四五閒為徵 ,六絃承羽而為宮,七右為商,六右為角,五為徵,四五閒為羽 ,七絃承宮而為商,六左為角,六右為徵,五為羽,四五閒為宮。

四徽之後,以至一徽之前,則其聲律之應次第又如 其初而又半之;

此一節聲難取,而用處希不能盡載,然其大概次第,亦與上兩節不異,但加促密耳 。凡五絃起於龍齦,初絃五聲,次絃四聲,三絃三聲,四絃二聲,五絃一聲,凡十五聲,皆正聲 。初絃七徽,次絃八徽、三絃九徽、四絃十徽、五絃十二徽,六絃龍齦以後為第二宮,各五聲。七絃龍齦以後四聲,凡三十四聲,皆少聲 。初絃四徽以下,至七絃八七閒以後,為第三宮,各五聲,凡三十五聲,皆少少聲 。初絃一徽之後,下至七絃四五之閒,初絃一聲、次絃二聲、三絃三聲、四絃四聲、五絃五聲、六絃五聲、七絃五聲,凡二十五聲,猶為少少。入前三十五聲數內,唯六絃一聲、七絃二聲凡三聲,為第四宮,又別為少少少聲,通為二十八聲。合一琴而計之,為百十有二聲。

但七徽之左為聲律之初,氣厚身長,聲和節緩,故琴 之取聲,多在於此。七徽則為正聲正律初氣之餘,承 徵羽既盡之後,而黃鐘之宮復有應於此者。且其下 六絃之為聲律,亦皆承其已應之次,以復於初,而得 其齊焉。氣已消而復息,聲已散而復圓,是以雖不及 始初之全盛,而君子猶有取焉。過此則其氣愈散,地 「愈迫。聲愈高。節愈促。而愈不可用矣。」此「六徽以後。所 以為用之少。」雖四徽亦承已應之次,以復於初。而得 其齊。而終有所不能反也。

此處「但泛聲多取之」 ,自當別論,而俗曲繁聲,亦或有取,則亦非君子所宜聽也。

大抵琴徽之分布聲律,正與候氣同是一法,而亦不 能無少異。候氣之法,「闕地為坎,盈尺之下,先施木案, 乃植十二管於其上,而實土埋之,上距地面,皆取一 寸而止。其管之底,則各隨其律之短長以為淺深。黃 鐘最長,故最深而最先應;應鐘最短,故最淺而最後 應。」今移其法於琴而論之,則所謂「龍齦」,即木案之地 也;所謂「臨岳」,即地面之平也;聲應之處,即其律寸之 短長,距案之遠近也。故按此鼓之,而其聲可見,此其 所同也。但律之次第,左起而右行者,以氣應先後為 之序,自地中而言之也。徽之次第右起而左行者,以 律管入地淺深為之序,據人在地上目所見者而言 之也。此其似異而實同者也。其甚異者,則管虛而絃 實,管有長短而無大小,

圍皆九分徑皆三分

絃有大小而無短長,管上平而下不齊,絃則下齊,而 同起於龍齦也。是以候氣者,異管而應不同時,既應 則其氣遂達於上,而無復升進之漸。布徽者,亦異絃 而應於同時,既應則各得其量之所受。

如以絃大小,為五聲之序;

「而循序以漸進,至於三周而後已。此其甚不同者也。 然明者觀之,以其所異,乘除準望而求其所同,則是 乃所以益見其同而無可疑者。但自《有琴》以來,通儒 名師未有為此說者。余乃獨以荒淺之學,聾聵之耳, 一旦臆度而誦言之,宜子之駭於聽聞而莫之信也。 然吾豈以是而必信於當世之人哉?姑以記余之所」 疑焉耳。抑此七絃,既有散絃所取五聲之位,又有按 徽所取五聲之位,二者錯綜,相為經緯。其自上而下 者,皆自上絃遞降一等;其自左而右者,則終始循環, 或先或後,每至上絃之宮而一齊焉。蓋散聲陽也,通 體之全聲也,無所受命而命於天者也;七徽陰也,全 律之半聲也,受命於人而人之所貴者也。但以全聲 自然無形,數之可見,故今人不察,反以中徽為重,而 不知散聲之為尊。甚矣其惑也。至其三宮之位,則左 陽而右陰,陽大而陰小,陽一而陰二。故其取類,左以 象君,右以象臣,而二臣之分,又有左右:左者陽明,故 為君子而近君;右者陰濁,故為小人而在遠。以一君 而御二臣,能親賢臣,「遠小人」,則順此理,而國以興隆; 親小人,遠賢臣,則咈此理,而世以衰亂。是乃事理之 當然,而非人之所能為也。又凡既立此律以為宮,則 凡律之當徽而有聲者,皆本宮用事之律也;其不當 徽而無聲者,皆本宮不用之律也。

唯第十二徽有徽無聲,亦不當用,未詳其說。

「律旋而宮變」,則時異而事殊。其遭時而偶俗者,自當 進據可為之會,而發其鳴聲;其背時而忤俗者,自當 退伏無人之境,而箝其頰舌。此亦理勢之當然,而其 詳,則《旋宮》之圖說盡之矣。

《定律》

《沈氏筆談》:據唐人《琵琶錄》,以為「調琴之法,須先以管 色合字定宮絃,乃以宮絃下生徵,徵上生商,上下相 生,終於少商。凡下生者隔二絃,上生者隔一絃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