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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8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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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第十二徽,徽內三尺八寸,徽外七寸,下生無射。

無射,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在八徽內,徽內二尺五寸,徽外二尺,上生中呂。

中呂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

「為第十徽,亦為角徽內三尺四寸,徽外一尺一寸,復生變黃鐘」 ,八寸七分八釐有奇。今少宮以下,即其半聲,為四寸三分八釐有奇 。以上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約定《周禮鄭注》,以從簡便。凡律寸皆九分,分皆九釐,釐皆九毫,毫皆九絲,絲皆九忽。琴尺皆十寸,寸皆十分,分皆十釐,釐以下不收。

按此以上為自龍齦之內至於七徽左方十二律之 位,而七徽以後之說,亦附其後。蓋琴之有徽,所以分 五聲之位,而配以當位之律,以待抑按而取聲。而其 布徽之法,則當隨其聲數之多少,律管之長短,而三 分損益,上下相生,以定其位,如前之說焉。今人殊不 知此其布徽也,但以四折取中為法,蓋亦下俚立成 之小數。雖於聲律之應,若簡切而易知,但於自然之 法象,懵不知其所自來,則恐不免有未盡耳。或曰:「若 子之言,聲,數也;律,分也;徽,寸也。三者之相與,皆迂回 屈曲而難通,無乃出於傅會牽合之私耶?」曰:「律之九, 分也,數之八十一也,琴之八尺一寸也,三者之相與, 固未嘗有異焉。今以琴之太長而不適於用也,故十 其九而為九尺,又折其半而為四尺五寸」,則四尺五 寸之琴與夫九寸之律八十一之數,亦未始有異也。 蓋初絃黃鐘之宮,次絃太蔟之商,三絃中呂之角,四 絃林鐘之徵,五絃南呂之羽,六絃黃清之少宮,七絃 太清之少商,皆起於龍齦,皆終於臨岳,其長皆四尺 五寸,是皆不待抑按而為本律自然之散聲者也。而 是七絃者,一絃之中,又各有五聲十二律者凡三焉。 且以初絃五聲之初言之,則黃鐘之律,固起於《龍齦》, 而為宮聲之初矣。

數八十一,律九寸琴長四尺五寸。

太蔟則應於十三徽之左而為商。

數,七十二律,八寸徽內四尺。

《姑洗》則應於十一徽而為角;

數六十四律七寸一分,徽內三尺六寸;中呂應於「十」 ,而為角律,六寸五分八釐有奇,徽內三尺四寸。但姑洗唯三絃用之,餘絃皆用中呂。

林鐘則應於「九』而為徵,

數五十四律六寸徽內三尺。

南呂則應於八而為羽:

數四十八律五寸三分徽內二尺七寸。

次絃,則太蔟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為商之初矣;用宮數後 倣此而其「姑角」應於《十三》之左。用商數後倣此林徵。應於十,南 羽。應於九,黃清少宮。應於八,之右。

三絃,則「姑洗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為角之初矣。而林 徵應於十三,南羽應於十一,黃清少宮應於九,太清 少商應於八。

四絃,則林鐘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為徵之初矣。而南 羽應於十三,黃清少宮應於十,太清少商應於九,少 角應於八。

五絃則南呂之律,固起於《龍齦》,而為羽之初矣。《黃清》 少宮,則應於十二,少商應於十,少角應於八九之閒。 六絃之《黃清》,則固起於《龍齦》,而為少宮之初矣。少商 則應於十三,少角則應於十,少徵則應於九,少羽則 應於八。

七絃之太清,則固起於龍齦,而為少商之初矣。少角 則應於十二,少徵則應於十,少羽則應於九,少宮之 少則應於七八之閒。故皆按其應處而鼓之,然後其 聲可得而見,而聲數、律分與其徽內之長,無不合焉。 然此皆黃鐘一均之聲也,若大呂、夾鐘、蕤賓、夷則、無 射、應鐘之為律,則無所用於黃鐘,故必因旋宮而後 合於五聲之位。其在於此,則雖有定位,而未當其用 也。

《大》在黃、太之閒,律八寸三分七釐有奇,內四尺二寸半 ;《夾》在太姑之閒,律七寸四分三釐有奇,內三尺八寸 ;《蕤》在中林之閒,律六寸二分八釐,內三尺一寸五分 ;《夷》在林南之閒,律五寸五分五釐有奇,內二尺八寸半 ;無。在南右,律四寸八分八釐有奇,內二尺五寸 ;應在無右,律四寸六分六釐,內二尺四寸。

旋宮,見本章《圖說》。

若自七徽之後以至四徽之前,則五聲十二律之應, 亦各於其初之次而半之;

初絃七徽承羽而為宮,六七閒為商,六右為角,五為徵,四五閒為羽 。次絃七徽承宮而為商,六左為角,六右為徵,五為羽,四五閒以為宮 。三絃七徽承商而為角,六為羽,五為宮,五右為商 。四絃承角而為徵,六左為羽,六右為宮,五為商,四五閒為角 。五絃七徽承徵而為羽,六左為宮,六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