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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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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過重而至于死亡。其後乃去笞而獨用髡,減死罪 一等,即止于髡鉗;進髡鉗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 吏,務從重比,故死刑不勝其眾。魏、晉以來病之,然不 知減笞數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復肉刑以全其生。肉 刑卒不可復,遂獨以髡鉗為生刑,所欲活者傅生議, 於是傷人者或折腰體而纔剪其髮毛,所欲陷者與 死比。於是犯罪者既已刑殺,而復誅其宗親,輕重失 宜,莫此為甚。及隋唐以來,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 此五者即有虞所謂「鞭扑流宅,雖聖人復起,不可偏 廢也。若夫苟慕輕刑之名,而不恤惠姦之患,殺人者 不死,傷人者不刑,俾無辜罹毒虐者抱沉冤而莫伸, 而舞文利賕賄者無後患之可惕,則亦非聖人明刑 弼教之本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