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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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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子不善用法以格皇上之仁也。」現今圜扉之中,羈 繫將滿,其中豈無冤抑,實干天和。伏乞皇上憫此愚 蚩,弘開一面,立敕再為清理,其徒流各罪速令遣斷。 其人命非下手,奸盜無原贓,務令真偽立分,則所生 全又不知凡幾矣。至于逮繫各臣,其事各有本末,其 罪各有應得,決宜早令訊結,勿令有應得之罪而不 即定其案,致有可矜之情而反不盡為解網也,是留 獄也,豈我皇上之心哉?如刑得其政,臣竊意章疏朝 上而聖斷夕報可也。即臣工果有真知灼見為當,而 非以私徇、非以臆決,即皇上以為不可,而再三補牘, 聖明亦不以為瀆聒也。「虛公而執」者,臣子之道也;「威 克厥愛」者,聖明如天之仁也;寧有成心于其間哉?臣 見邇因星變致勞,皇上素衣避殿,實圖修省,則清理 刑獄,實彌災之大端也。臣在刑言刑,直據所見,伏惟 皇上採酌施行。

《劾犯官不入獄疏》
前人

臣前待罪刑垣,見大貪蔡奕琛一案,具疏指參。此糾 駁職掌宜然,誠以事之最明確者,無如此案也。奕琛 曾官吏部,賄賂公行,賄《罪輔》一事,一次三百金,一次 一千金,衛招已明,部案已定。且奉旨:「王陛彥自招納 賄,何謂枉扳?」久在聖明洞鑒,令受賄之人、過付之人 正法矣。夫與者受者同罪,從來定律也。乃奕琛巧思 兔脫,百計遷延,謬以從前定案,隻手可翻,既借一丁 煌為煽辯之端,又借一李化熙為展身之計。揣其意, 無非以一係邑令,一係本府理事,情分素熟,而不知 耳目最真之事。道路有口,良心難欺。《奉明旨》:「蔡奕琛 受賄事情,該府申文,原以李化熙為証,何乃又稱不 知?」蓋已洞燭其微矣。前按臣察疏,久下刑部,備載該 府申詳。巡按鄧云中彥事,有《大老說》,情係德清蔡奕 琛書云。吳徵「係琛同年朱澹修之愛婿,若婿即琛 婿也。乞從《寬政》」等語。且吳徵口供「蔡侍郎始事即 得銀八千兩,叩而隨答,未用刑威。」此係察明在案最 真確有據者,而奕琛故為牽飾,希圖展卸,已經褫革, 高坐私寓。試思祖宗之法,有提問而不革職、既革職 而不下獄者乎?臣見往年刑部尚書馮英等一下部 議,輒投身法曹;近如陳是集等再經革職,亦入犴狴。 即罪輔薛國觀奉有特旨,方許在寓候審。奕琛提到 革職,奉何明旨,輒敢抗不入獄?同案諸臣李燦等,提 到而下獄不下獄迥異,不知奕琛包藏何膽,而藐肆 如此也。伏望皇上敕部察奏,奕琛賄証已明,何故竟 不入獄?且奉旨確擬已久,何故聽其狡延,不早結正? 暴其應得之罪,破彼譸張之奸,庶大法明而貪惡知 儆矣。

《劾憲臣殺人疏》
前人

竊聞律莫重于殺人,殺人者抵;罪莫大于欺罔,欺罔 者誅,法紀昭然,不以巨憨而或漏焉者也。若原任副 都御史、今陞戶部侍郎宋之普殺人一案,臣不能無 說焉。之普寓中死屍二軀,潛行掩埋。科臣袁愷,忘桑 梓之私,執朝廷之法,據實入告。其原疏中載「抬埋則 有二強盜」,其知情則有蘇管家及麻面廚子事,固已 如指掌在之普自應俯首認承,束身就法。乃膽壯氣 橫,蔑視法紀,自恃身為負嵎之虎,勢同憑城之狐,乃 肆口反嚙,堅言子虛、鄰佑總甲可以勢壓,屬下御史 可以情囑。若謂赫赫氣焰,殺此二人止尋常事,我但 言為無,誰敢執之為有?遂使輦轂之下,通衢之間,重 泉抱難訴之冤,青燐有夜號之慘,亦輦轂未見之變 矣。且其死者或妾或媵、為臧為獲,據實招明,法或末 減。乃硬口掩飾,止欲氣懾言官,不知已目無君父。則 其欺罔之罪,視殺人之罪實更重也。我皇上不即置 之于理,因科臣左懋第、黃雲師尚未奏明,今兩臣之 疏俱下臣垣再四詳參,事已明白有據。寧可使殺人 者不死、欺罔者無罪?因循時日,大案久懸。臣職掌所 關,寧敢嘿嘿?伏乞聖明敕下法司提問根究二屍下 落,嚴申欺罔之罪,庶大法彰而人心肅矣。

《時事日艱人才足惜疏》
前人

臣嘗讀《唐史》,至德宗欲殺陸贄,諫官陽城曰:「不可使 朝廷殺無罪之人。」于是率同列伏闕而諫。將軍張萬 福年八十,拜諸諫官曰:「言官肯言事,天下太平矣。」臣 竊慕之。夫德宗,忮主也,而城能克盡言職如此。臣生 昌言不諱之朝,官刑名封駁之地,乃逡巡顧慮,有懷 莫吐,反躬自責,何以為臣?今敬頌言于聖上者有六 「人焉:原任兵部尚書張國維、湖廣巡撫郭景昌、浙江 巡撫董象恆、科臣姜埰、方士亮、部臣尹明興也。國維 身任中樞,大敵在門,不能運籌制勝,早紓君父之憂, 何得無罪?然國維清謹之品,軍旅非其所長,向年撫 蘇,大得民心,總河數年,道路梗阻,運轉不匱,有功國 本,特簡中樞。受事未久,其罪可原。景」昌倜儻之才,平 日以岳武穆自況,身在戍所,起授節鉞。洛陽已破,無 家可歸,乃于山西士紳遍行借貸,召募壯丁,間道入 楚,以圖報答,不謂中途遽有繫逮之命。至《象恆》,臣不 知其生平,亦不知其政蹟,但聞緹騎到浙,闔城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