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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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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士。」臣為皇上頌之矣。

《回奏鄭鄤杖母疏》
吳孟明

臣查在衛見監犯人共三起,一起係田唯嘉家人,一 起係李皇親家人,皆正在究擬,例難保候。其鄭鄤一 起,係崇禎十年二月奉旨到衛,前任鄒之有未經究 問。董琨于本年四月接管,曾以鄭鄤病狀具題,本月 十六日奉聖旨:「鄭鄤是否真病,著責令調治,速行研 訊。如致斃,董琨不得辭罪。該衛門知道。」欽此。臣自蒙 恩任事以來,每進署即欲將此案審結。屢據醫官馬 龍圖呈稱:犯官鄭鄤,久患癱瘓,手足戰搖,不能動轉。 臣復差人相驗,所報如前,若一加刑訊,難保無虞。臣 隨嚴批醫官用心調治,待其痊可究結去後,偶一日 會協理陸完學,渠詢鄭鄤病勢如何,臣答以病尚未 愈。臣因問其杖母事,完學云:「若論此人,自負才名,既 籍門第,踞傲放肆,得罪鄉邦,死不足惜。至杖母之事, 非其本謀。」臣又云:「既無此事,何以故輔?溫體仁以此 告人。」完學又云:「此事最為可宥。鄤父鄭振先,家有乩 仙,能發人隱事,一家崇奉,無不皈依,凡有過失,皆遭 撲責,謂之懺悔。自振先夫婦至鄭鄤以下,無不皆然, 不獨鄤母吳氏一人受杖也。唯是吳氏受杖,係振先 之婢,動刑想懷宿憾,杖之太重,以致吳氏生疑。杖時 鄭鄤與父皆在其前,不能救饒,事則有之,實非所挑 激也。協理係臣鄉舊公祖,與鄤同住府城,知之必真。 且言非一次」,臣遂信之。及再訊之臺臣王章,所言與 協理相同。臣因思鄭鄤罪案,原在誤奉乩仙。至於杖 母一事,據二臣之言,不係鄭鄤主使,則鄤罪不至死 矣。

《擬遣黃道周戍疏》
劉澤深

看得:黃道周之罪,前議煙戍、議永遣,不足以蔽斯人 之辜者,則以道周為人。偽學無補於時,妄議足災其 身。聖明在上,崇正息邪,固難容此堅僻偽辯之徒也。 涂仲言、解學龍、葉廷秀薦之救之,事雖不同,而曲比 道周之情則一,與馬思理、董養河等各照原議等因。 案呈到部。該臣莊誦聖諭,仰體皇心,恨不即速擬《爰 書》之為快也。第道周沽名弔譽之矯情、迕旨蔽賢之 深罪,臣前兩疏已痛切嚴責之矣,到此只有一死。死 生之際,臣不敢不慎也。緣我皇上自御極以來,所論 死諸臣,非封疆大事,則貪酷大罪,從未有以諫言誅 大小一臣者。而今以此加道周,是道周無封疆貪酷 之失,而有諫言蒙戮之名,于道周得矣。非我皇上無 不覆、無不載、天地之全體也。且皇上所疑者,黨耳。黨 者,見諸行事,相聚訟言,乃為植黨。道周自上一疏,空 言無當;睿照一臨,肝膽寒裂。試看如某等者,始未嘗 不相與;而今且斥之短之;道周亦不與較;而日惟禱 祝聖壽,怨艾無已。烏有所謂絲毫黨氣而煩聖明之 震怒、動朝廷之大法耶?昔《孟子》之論生殺也,不取決 于左右諸大夫,而窮情于國人。國人皆曰:「可殺,然後 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今道周國人皆不以為可 殺,而臣論殺之,豈確論乎?臣抑見我皇上于去年行 刑時,即負罪深重之人,而猶忽然傳旨停免;滿城老 稚,舉手加額,祝頌無極。今皇上豈有積恨于道周,萬 一轉「圜動念,而臣已論定,噬臍何及!所以當此生死 之關,不敢不存一難慎之心。亦惟是恩威出自皇上, 聖意淵微,有非微臣渺識所敢窺測,故躊躇冒死,仍 以原擬仰候聖裁」,而非微臣之所敢必也。解學龍荐 章妄詡,委屬乖謬,但疏舉循例,非敢創行煙戍,足蔽 厥辜。涂仲吉等昏昧庸愚,冥行取咎,仍炤原擬。至若 某等,項背相接,比肩事主,豈無臭味相關。一當利害, 反面攻擊,若將浼焉。翻覆變態,薄似秋雲。縱不相干, 亦非良士。亦炤原擬,以示薄懲。

《請清理刑獄疏》
孫承澤

臣生長輦轂,世受國恩,蒙皇上親賜策問,拔置刑垣, 感激無地。今當受事伊始,因思以職掌為報稱,首先 刑獄。蓋治天下之道,惟禮樂、兵刑。如刑失其宜,召為 兵端,雖禮樂之中和,無以布優優之政。故古聖明王 莫不慎重刑獄。或曰「折獄致刑,或曰議獄緩死,寬之 嚴之,使天下頌好生之德而揚雷電之威,非取必于」 姑息也。如服其心,殺之而不怨。《書》曰:「五刑五用哉。」言 貴當也。邇來人窮物競,易與為非,往往自干法網,而 大小臣工或不自毖慎,孤負聖恩,間寘一二于法,以 明朝廷之憲典。且在乾剛獨攬,天下臣民,誰不感極 而惕息哉!臣去年留考在京,見皇上清理之詔一頒, 一時得釋者千餘人,路傳巷語,以為聖朝第一美政。 不特此也,出學臣袁繼咸于法,而謗書不能誣人矣。 寬刑臣鄭三俊、道臣曾攖于私寓,而不以一事沒其 生平矣。即令堯舜復起,不能有加。臣仰體皇上之心, 必欲仁覆之心也。刑罰,其不得已而用者也。凡司刑 諸臣,或拘于文法輕重不得其所麗,而皇上以大明 照之,賜之駁難,以求其當,猶是明法敕罰之仁心也。 而諸臣或妄想揣摩,過于疑畏,是以有經歲累旬不 敢即結者。何以成法之平而使人自不冤耶?故臣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