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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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冷口》亦可行走。凡所買之人不准出此二口。如有誆騙之人,設法傳帶出口,嚴責臣等衙門管轄。番役章京等不時查拿,恭候

命下之日、交與該部。設立稅務。並將買人之人不准

「出冷口之處轉行可也」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摺子啟奏,奉

旨:「爾等所議遺漏《古北口》,將《古北口》亦入在內。」再九。

「門口亦行走,將此等邊口凡所買之人概不准行走,著嚴行禁止。爾領侍衛內大臣與將軍會議咨部。其餘將軍等所議之事依議。收稅之處,交與該部並山海關監督。爾等所屬地方內交通買賣人等俱係相識之人,有何收稅之處。欽此。」 領侍衛內大臣公鄂倫岱等議覆:該臣等會議得自古北口至山海關,除堵塞關口外,現外《九門口》等關,凡買去之人不准放行,令該部行文嚴行禁止。查《山海關》行走旗人甚多,侍衛官員、前鋒、護軍、當差披甲人等往

盛京船廠、黑龍江等處、與伊祖宗父母上墳探親

搬取家眷人等,或有將誘買之人買去雜入跟役內帶至彼處轉賣者,亦未可定。嗣後侍衛等前往

盛京船廠、黑龍江等所屬地方者、著令侍衛內大

「臣,將去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若前鋒護軍等前去者,著前鋒統領護軍統領,亦將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若官員及當差之人、驍騎、撥什庫、披甲、閒散人等前去者,著都統副都統,將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如有將此等人隱瞞,多餘夾帶情弊,著各該管大人」 題參。交部從重治罪。俟

命下之日,歸併將軍唐保住等所議案內,交與該部。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交與奏事「傻子」 、雙全啟奏,奉

旨:「依議。如此諸人不敢妄為。欽此。」欽遵,相應行《令》。《八》

旗各口章京、「並直隸巡撫、《古北口》總兵官、山海關都司、守備」 等處、遵

旨出示嚴行禁止。再查直晉所屬沿邊各口某口至

某口、計程若干里、係何州縣所屬。行令該撫、著該管官、將沿邊一帶地方開閉各口。如《九門》等小民、一併查明、計口挨造里數清冊。速行送部、以便稽查可也

又三月初六日准咨:「一、兵部為呈明事:車駕清吏司案呈,准原任安撫葉將銅陵縣典史王堯領解五十年分顏料等項兵牌一張,咨繳前來。查前項兵牌,該撫於五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給發,該員於十二月十三日起行,五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繳部,殊屬遲延。理合通行內外各衙門,嗣後凡一應出差赴任各官」 ,應起兵牌、勘合、火牌者,務於臨行三日內親身赴領;回到之日亦於三日內親身繳銷。如有遲違,察出一併參處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馬密摺條奏等因。查馳驛行走。」

官役,俱照定例給發勘合火牌,填明應騎馬數經過州縣,驛官驗明勘牌,照數應付。臣部于年終將繳到勘牌、驗明尾單印信,逐一查核。如有比勘牌多索多應者,俱照例治罪,應無庸議。又查各省督撫驛道,臣部照例發給勘牌,以備緊急之用。其用過之處,臣部每十日啟奏一次,並無督撫、布、按道府家人私騎驛馬之例。今副都統馬既稱「撫、布、按道府私騎驛馬,騷擾驛站」 等語,應通行申飭直隸各省,嗣後如有督撫、司、道府官家人不持勘牌私騎驛馬者,州縣官即行申報臣部,據報從重治罪。若徇庇不報,違例應付,或經臣部查出,或被傍人告發,將私動驛馬之上司并濫應州縣驛站官員一并從重治罪可也。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有私騎驛馬者、朕避暑之時」、拜唐阿往來無

旨意:亦有私騎驛馬。此等樣人、嚴拿重處纔怕。不然不怕。

一、兵部為冒陳《管見》等事,會議得陝提潘奏稱:臣前准兵、刑二部咨:為叩。

「閽事」 行查陳四等在於陝西寓住行走之處不行。

查拿奏聞緣由,業已備行所屬,俟查明到日咨覆,祈聽議處外,臣切照陳四等率領妻子遊走於外,憑其走馬賣解,走索《筭卦》為生,俗名之曰「卦子。」 大抵江北各省,皆有此類,惟山、陝二省此輩尤多,其祖父子孫輩輩相習以為生活之計,不務耕織、遊手好閒、寡廉喪恥之頑民也。臣切思以為除匪類須窮源除根。今臣所屬各營,已經陸續拿獲卦子二十八起,合計大小五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