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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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又曰:「書其罪狀與姓名。表示於人。是明刑也。」

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

訂義賈氏曰:「能改,謂在圜土,不出自思己過也。」 鄭康成曰:「反於中國,謂舍之還於故鄉里也。」《司圜職》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齒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易氏》曰:「鄉里謂之中國者,周以圜土代五流之法,有絕於中國之義,於是反於中國,三年不齒,則雖可與為善,未能保其必善。當是時也,州」長屬民而讀法者屢矣,而罷民不在所聽;黨正屬民而飲酒者屢矣,而罷民不在所序。年運而往,亦既久矣。昔之不善,固將自化,然後齒之倫類,不為幸民。 《鄭鍔》曰:「其能改過,則得反乎鄉里。與其遷善之意也,猶使不得以齒於平民者三年。」蓋御惡人者不一而足,三年之外則久矣,故必釋之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訂義鄭鍔曰:「既不能遷善,又逃遁而出於圜土,不畏甚矣。如斯人者,殺之而已。」 李氏曰:「先王之時,雖用肉刑,然人之麗刑者,實未嘗遽用之,故司寇以圜土教罷民。其害人也,實法之所當誅,而先王之心有所不忍。憫其不能自強於為善,無以開其改過自新之路,則人道絕矣。是以凡害人者,姑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所以役使勞苦之,使知所自強;以明刑恥之,所以書其罪惡而污辱之,使知所自好。彼其能改,則釋之可也;其不能改,則誅之未晚。」先王用刑,其委曲如此。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 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訂義鄭司農曰:「圜謂圜土也。圜土謂獄城也。今《獄城圜職》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謂圜土也。」

《鄭鍔》曰:「矩屬西方,規屬東方,規之圜屬東,而主」

仁也。先王之於獄,求所以生之。故為獄則圜其城,用仁心為主也 。薛平仲曰:「《乾》為圜,則圜者天道之所以仁也。夫以罷民之害人者,吾為圜土以收教之,則人心轉移之間而善惡易位矣。」

掌收教罷民。

訂義鄭鍔曰:「拘之圜土而役之,所以收之也;勞之苦之,使其善心自生,所以教之也。」 劉執中曰:「嘉石平,罷民,其罪輕,不入於圜土也。圜土教罷民,其罪重。其役之日月深,日則役之,夜則收之,俾民改情而復性,然後舍之,為教亦大矣,故曰收教焉。故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徒百有六十人,分部而收教之也。」 項氏曰:「司寇掌者大,故曰聚;司圜職者小,故曰收。」

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 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 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訂義鄭司農曰:「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故曰凡害人者。」 鄭康成曰:「弗使冠飾者著黑幪,若古之象刑與舍釋之也。」 鄭鍔曰:「彼既害人,則不知禮矣,故弗使冠飾而被辱,明書其罪於背,所以告人使知其以是罪而至於如此也。夜收之圜土,晝任以勞役,是收而教之仁也。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雖量罪之輕重,為久近之期而舍之,又必待其能改過自新為良民,然後舍也。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則殺之;不能改過,又自竄焉,其殺宜也。雖年滿而出者,猶不齒三年,甚辱之也。 賈氏曰:《孝經緯》云:「五帝畫象,三王肉刑。畫者,上罪墨象,赭衣雜屨,中罪赭衣雜屨,下罪」雜屨而已。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訂義鄭康成曰:「圜土所收,教者過失害人,已麗於法者。」 鄭鍔曰:「圜土之刑,只加以明刑恥之故,不至於虧體;圜土之罰,只加以職事勞之,故不至於虧財。」 《易氏》曰:「二者雖曰刑罰,而非刑罰之正,乃所以止刑罰者也。《司刑》言刑,虧其體者也;《職金》言罰,虧其財者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 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囚,拘也。主拘繫當刑殺之者,

掌守盜賊凡囚者。」

訂義《鄭鍔》曰:「此官拘繫當刑殺之人,然特言掌守盜賊者,蓋囚雖在所掌,而盜賊為難馭,於群囚之中又當守之,其事尢嚴故也。」 鄭康成曰:「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

高祖十二年五月詔有罪者免入獄

按:《漢書孝惠帝本紀》:「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 太子即皇帝位,詔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 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

「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