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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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早事惠帝,特為所知,故亦優之。《盜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稱焉,不必逃亡也。頌者,容也,但處曹吏舍,不入狴牢也。

後漢

和帝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復置若盧獄官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前書》曰:「若盧獄,屬少府。」《漢舊儀》曰:「主鞫,將相大臣也。」

安帝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陽寺及若盧獄錄囚徒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武帝泰始四年置黃沙獄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泰始四年,又置 黃沙獄治書侍御史一人,秩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 尉不當者皆治之。後并河南,遂省黃沙治書侍御史。 及太康中,又省治書侍御史二員。」

太康五年六月初置黃沙獄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武帝天監元年詔置正平監官又令三官更直日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百官志》:「建康舊置 獄丞一人。天監元年,詔依廷尉之官,置正、平、監,革選 士流,務使任職。又令三官更直一日,分受罪繫,事無 小大,悉與令籌。若有大事,共詳三人具辨,脫有同異, 各立議以聞。尚書水部郎袁孝然、議曹郎孔休源並 為之,位視給事中。」

武帝永定元年定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云云。

北魏

孝文帝延興三年九月己亥詔囚罪未分判在獄致死無近親者公給衣衾棺櫝葬埋之不得曝露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太和四年四月幸廷尉籍坊二獄詔決遣諸囚九月遣侍臣詣廷尉獄省獄囚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四年四月乙卯,幸廷尉籍 坊二獄,引見諸囚。詔曰: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 懸也。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獄官之稱其任也。今農時 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眾,宜隨輕重 決遣,以赴耕耘之業。九月戊子,詔曰:『隆寒雪降,諸在 徽纆及轉輸在都,或有凍餒,朕用愍焉。可遣侍臣詣 廷尉獄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飢寒者給以衣食,桎 梏者代以輕鎖』。」

太和十一年。詔「薄罪無久留獄。」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一年十一月「戊申,詔曰: 『朕惟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今寒氣勁切,杖捶難 任,自今月至來年孟夏,不聽拷問罪人。又歲既不登, 民多飢窘,輕繫之囚,宜速決了,無令薄罪久留獄犴』。」

孝明帝熙平二年正月庚寅詔囹圄皆令造屋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五年詔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中宗嗣聖 年即武后長壽 年置制獄於麗景門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舊唐書刑法志武后長

壽 年、周興、來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獄,乃於都 城麗景門內別置推事使院,時人謂之「新開獄。」按 《文獻通考》:武后時又置制獄於麗景門內,入是獄者, 非死不出,人戲呼為「例竟門。」

元宗開元二十年大理獄鵲巢其樹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元二十年間, 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歲刑部所斷天下 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栖,至是有 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

穆宗應曆十六年京師置百尺牢以處繫囚蓋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眾後悟其詐以鳴鏑叢射騎踐殺之

按《遼史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聖宗開泰五年三月辛酉諸道獄空詔進階賜物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統和中。南京及 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皆獄空。有刑 錯之風焉。」

道宗清寧二年閏三月乙巳南京獄空進留守以下官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祖開寶二年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