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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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視灑掃獄戶》。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二月戊申東京獄空

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己卯,知天雄軍寇準獄空,詔 獎之。

大中祥符七年四月癸亥,河南府獄空,有鳩巢,其戶 生二雛。

按:以上俱《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四年正月神宗即位十二月丙寅詔州縣吏並緣為姦致獄多瘐死歲終會死者多寡以制其罪著為令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凡四方之獄,則 提點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開封有府司、左右軍 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步軍司及四排岸,外則三京 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下至諸縣皆有 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時具沐浴,食令溫暖,寒 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則所職之 官躬行檢視,獄弊則修之使固。」神宗即位初,詔曰:「獄 者,民命之所繫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多瘐 死。深惟獄吏並緣為姦,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 害。《書》不云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令:應諸 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 以上州歲死三人,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 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官 如推獄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點刑獄歲終會死者 之數上之中書。檢察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更 黜責。

神宗元豐元年置大理寺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元豐元年詔曰: 「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 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 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 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 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 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 按,亦上之。

元豐 年,蘇頌請依古圜土以處流人,不果。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蘇頌元豐中嘗 建議請依古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 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 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仍聽 自如。時未果行。」

哲宗元祐三年罷大理寺獄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祐三年,罷大 理寺獄。初,大理置獄,本以囚繫淹滯,俾獄事有所統。 而大理卿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 婦獄辭小有連逮,輒捕繫,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 傅會鍛鍊,無不誣服。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迺罷。」

紹聖二年正月乙丑殿前司奏獄空詔賜緡錢七月丙辰詔大理寺復置右治獄仍依元豐例添置官屬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紹聖三年復置

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 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 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 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讎之弊。徒已上罪, 移御史臺,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託 者,並收坐以聞。」按志置大理寺一條作三年與本紀不符 紹聖四年。四月丁亥。令諸獄置氣樓涼窗。設漿飲薦 席。杻械五日一浣。繫囚以時沐浴。遇寒給薪炭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三年三月丁亥令作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崇寧中,始從蔡 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 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充 軍,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迺罷。」

崇寧五年正月壬子,罷圜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元年復行圜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大觀四年,復罷圜土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圜土法,大觀元 年復行,四年復罷。」

政和三年九月庚寅下詔大理寺開封府不得奏獄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十年詔定諸獄下鎖開鎖定牢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興十年。詔 諸獄並一更三點下鎖。五更五點開鎖定牢。違者杖 八十。獄官令佐不親臨。及縣令輒分輪。餘官並徒一 年。知通監司覺察按劾。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