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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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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三年四月甲戌。毀獄吏訊囚非法之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四年七月癸丑,勒停人王趯坐交通李光, 下大理獄。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淳熙十三年十二月戊戌大理寺獄空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即位。閏五月壬午。大理獄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光宗本紀》云云。

光宗紹熙五年正月丙子大理獄空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寧宗慶元二年五月乙酉申嚴獄囚瘐死之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二年三月辛卯詔郡縣繫囚多瘐死獄中憲司其具獄官姓名以聞黜罷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四年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法獄具

按《宋史理宗本紀》:景定四年十一月,「詔在京置窠柵, 私繫囚并非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景定 年,程元鳳奏「獄囚稽留,以所發月日申御史 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理宗時往往讞 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 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 不問,或以供款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 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 其速。奏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月日方送理寺,理寺 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 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駮者,疏駮歲月又復 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 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 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 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 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國舊俗,「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按:《金史刑志》云云。

世宗大定七年五月丙午大興府獄空詔賜錢三百貫為宴樂之用以勞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一年,詔司獄親提獄囚,兼選獄卒。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大定十一年詔諭 有司曰: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 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

大定二十七年二月丙申,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 入視。」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章宗泰和五年三月戊寅罷獄空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冬十月乙未設刑部獄吏一員以掌囚徒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按《百官志》:「司獄司。司獄一 員。獄丞一員。獄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 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明設提牢之制》。

按《明會典》,「凡提牢,刑部每月劄委主事一員接管。先 五日,舊提牢官將提牢須知封送接管官看閱。至日 將囚數并一應煤米等項文簿呈堂查驗,批發新提 牢官管理。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餘日不得 擅出。專一點視獄囚,關防出入,提督司獄司官吏,鈐 轄獄卒,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 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每日仍會同 巡風官點視封監。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如 本府不准,直申憲司,各衙門不許差占府州縣牢獄, 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 司獄官常切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若 獄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驗實,給藥治療。除死罪枷杻 外,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疏枷杻,令親人入 視。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如事未 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太祖洪武元年令司獄提牢官按罪輕重鎖收散禁常切拘鈐點視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 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 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 一升,各給綿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