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7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該撫按」

就近秉公審理。除有罪者監禁具題外,其有攀累無辜之人、即行釋放。

又令:凡重囚因變逸出、遵法投歸者,俱免死、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不在此例。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覆准,凡案件未結,監斃多人。」

者,該撫按將承問官題參,按律治罪。

又議定:「官員擅用匣床者,革職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監犯越獄。康熙三年題准監犯踰城逃

走及由水門逃走者,城守官罰俸三個月。由已開城門逃走者,免議。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獄卒有創為木籠,苛虐獄犯者,督撫查參,從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欽奉

恩詔、凡叛逆強盜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決。其餘照

《律》監候,秋後處決。欽此。

又覆准:凡婦女犯姦及重罪者,依律收禁。直省解部流犯妻室,亦應收禁。至外省解到入官婦女,止令原解收押,三日內咨交戶部,不必寄監。若在監孕婦將產者,除反叛重案外,俱准保出,俟生產後收禁。一應牽連候審婦女,責付本夫收管。無夫者,責令親屬鄰里具結,領保聽審。若孕婦犯罪,俟產後一百日方行拷決。

又《凡故禁故勘平人,覆准》:凡地方官將殷實平民指稱土豪,拘禁勒財者,督撫題參,從重治罪。又覆准:凡將不係重犯違例監禁者,題參治罪。又覆准:直省督撫審理事件,除情罪重大要犯監禁外,如案內牽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取保候題發落。其有挾讎攀害或無辜牽連者,審明之日,不俟本犯之罪結案,即行釋放。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員人等」、

家僕、雇工人,將本主財物私自偷盜,或串通外人偷盜,或家僕、雇工人自相偷盜得財者,俱照「凡人竊盜律」 ,計贓刺字擬罪。贓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監候。不得財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凡侵盜腹裡錢糧二百兩以上。」

比照「侵盜沿邊沿海錢糧正律,擬死監候。」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人監候,秋後絞。」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題准,凡衙役侵盜倉庫錢糧者」,

照前定例、一體遵行。前例擬死監候。

又覆准:「凡承問各官遲延監斃多人者,該督撫逐件題參議處,督撫不行題參,一併議處。」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覆准,凡情輕事件,一應人犯,俱」

在外候審、若問刑衙門、遲延羈禁者、聽科道指名參處

又題准:凡官員將斬絞重犯,不行羈禁,令人取保,以致脫逃者,革職。將發到監犯,故推別衙門,以致脫逃者,降四級調用。該上司不行揭報,降二級調用。若將軍流徒罪人犯,取保脫逃者,降一級調用。笞杖人犯脫逃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正月既經停刑,應將審定重犯監固,俟二月具題正法。

又議准:「凡承審各官,將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內監斃者,免議。限內不取《口供》,一案淹斃一二人者,罰俸六個月。三四人者,罰俸一年。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級調用。九人以上者,革職。若淹斃因事干連至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降二級調用;五人者,革職。上司官不據實題參」 者,降二級調用。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結,將正犯監斃者,照「限內不取口供」 例處分。若將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調用。三人以上者,革職。上司官不據實題參者,亦降二級調用。若限內不能完結,雖經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內監斃」 例處分。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例處分。其因私仇監斃人命者,照律議罪。

康熙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