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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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熙元年六月庚子令諸州長吏十日一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諸 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繫禁日數以聞,俾刑 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繫三百人者,迺 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者,咸準禁數件 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 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 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 無他親,獨有父,有司因繫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 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 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 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 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 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 十日一慮囚。

真宗咸平元年置病囚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咸平元年,從黃 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 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四年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十月辛丑給天下繫囚衣食薪炭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七年,詔「品官犯罪,奏劾聽旨,毋擅捕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七年,詔品 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繫,罷其職, 奉」

哲宗元祐八年詔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不許分禁繫之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 分禁繫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 按《刑法志》:元 祐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 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 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 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紹聖四年四月丁亥令諸獄繫囚以時沐浴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 年令州縣月具繫囚存亡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中興之初,州縣 月具繫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 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

紹興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歲給大理寺三衙及州縣錢和藥劑療病囚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嘉熙四年九月詔川廣監司以十一月按部理囚徒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景定四年十二月己未詔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法獄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七月癸亥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道宗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咸雍三年九月戊戌詔給諸路囚糧。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詔諭有司應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刑志》云云。

明定「歲報罪囚及《相視病囚制》。」

按明《會典》,刑部問發罪囚,各照司分通,將所問囚數, 不分死罪軍徒笞杖,及供明隨審。其若干名口,內分 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 「歲報。」若見監罪囚,每月將見在開除病故數目,呈堂 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則止開送工科。 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舊例逐日相視,後定以三、六、 九日。若奉旨相視者,則不拘日期。

太祖洪武十四年令各道重罪囚送京師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 凡罪重者,悉送京師。」

洪武十五年定、獄囚貧者日給米一升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 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洪武二十六年定令每過年終奏報罪囚名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發罪囚,每遇 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為始, 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發過囚人若干」,內凌遲若干, 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絞罪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