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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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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軍若干,隨營 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寧家》若干,俱付《山東 部》、通類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

成祖永樂二年四月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疏決死罪獄成秋後處決輕罪隨即決遣有未能決者令出獄聽候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四年五月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 徒流以下,皆令知在,聽候發落。」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三年諭法司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久即將輕重罪犯具奏發落不許時刻遲滯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十四年奏准每囚仍日給米一升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來看自後歲以為常

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 年,定「病故囚犯《相視例》。」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御史 相視。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錦衣衛 官不預。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御史、刑部主 事同往相視。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御前復 命。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 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取獲批單回照。行令順天府」 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 作人等跟隨相視身屍、責令土工領埋。其情輕囚犯 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 結狀繳報

武宗正德十四年題准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獄中燈油銀三兩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俱於

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按《明會典》云云。

世宗嘉靖元年諭法司問刑衙門見監罪囚天氣向熱宜從優恤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諭兩法司并錦衣衛,『見今天氣 向熱,見監罪囚笞罪無干証者,即行釋放,徒流以下 便減等發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號者,俱開寫來看。 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氣正熾,兩京內外問刑衙門、見 監輕重囚犯,作急問理,例該枷號者,暫免枷號,依擬 發落。待七月,仍照舊例行。」

嘉靖二年題准、「囚醫六年滿日、奏授冠帶。」又題准、《囚 糧囚衣條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 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 充雇直,月給本部倉米七斗充飯食。六年滿日,送吏 部奏授冠帶。術疏無行者,退出。其順天等府原撥送 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准: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 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如有 支剩,准作下年之數,不足再為收補。年終收糧,委官 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衣綿褲 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強盜三合,獄卒二次造飯給 散。

嘉靖七年題准、病故罪囚名數、每月終、奏聞問過做 工罪囚、每五日一次開報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每月終,山東司行司獄司 通查,將現在開除病故名數,具本開坐奏聞。近例:凡 刑部問過送工部運灰運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 開報該科,填寫精微,每月終輪報一科。

皇清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順治十二年,

覆准:凡官吏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 律擬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巡按事宜:「順治十五年:一獄禁所當矜」

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