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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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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明四年,詔聽察庶獄。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詔曰:「酷吏 為禍,綿古同患,孝婦淫刑,東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 者其有冤獄乎?尚書鞫京師見囚,務盡聽察之理。」

永平元年修聽訟觀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永平元年六月「壬申,詔曰:『慎獄 重刑,著於往誥。朕御茲寶曆,明鑑未遠,斷決煩疑,實 有攸愧。可依洛陽舊圖,修聽訟觀,農隙起功,及冬令 就,當與王公卿士親臨錄問』。」

孝明帝神龜二年辛雄以犯罪之人經恩競訴悉宜斷理進議六款詔從之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辛雄傳》:雄神龜中除 尚書駕部郎中,轉三公郎。初,廷尉少卿袁飜以犯罪 之人,經恩競訴,枉直難明,遂奏曾染風聞者,不問曲 直,推為獄成,悉不斷理。詔令門下尚書、廷尉議之。雄 議曰:「《春秋》之義:不幸而失,寧僭不濫。僭則失罪人,濫 乃害善人。今議者不忍罪姦吏,使出入縱情,令君子 小」人薰蕕不別,豈所謂賞善罰惡,殷勤隱恤者也?仰 尋周公,不減流言之愆,俯惟釋之不加驚馬之辟,所 以小大用情,貴在得所,失之千里,差在毫釐。雄久執 案牘,數見疑訟,職掌三千,願言者六。一曰御史所糾 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訴,或為公使,本曹給過所有 指如不推檢,文案灼然者,雪之。二曰御史赦前注獲 見贓,不辨行賕主名,檢無賂以置直之主,宜應洗復。 三曰,經拷不引,傍無三證,比以獄案既成,因即除削。 或有據令奏復者,與奪不同,未獲為通例。又須定何 如得為證人。若必須三人對見受財,然後成證,則於 理太寬。若傳聞即為證,則於理太急。令請以行賕後 三人俱見,物及證狀顯著,準以為驗。四曰,赦前斷事, 或引律乖錯,使除復失衷,雖案成經赦,宜追從律。五 曰,經赦除名之後,或邀駕訴枉,被旨重究;或訴省稱 冤,為奏更檢。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 徒,謂不得異於常格,依前案為定。若不合拷究,已復 之流,請不追奪。六曰,或受辭下檢,反覆使鞫獄證占 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從證占而雪, 則違正格。如除其名,罪濫潔士,以為罪須案成,雪以 占定。若拷未畢格,及要證一人未集者,不得為占定。 古人雖患察獄之不精,未聞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陳, 實士師之深疑,朝夕之急務,願垂察焉。」詔從雄議。

出帝永熙二年詔事經一周已上集華林親覽察脫有司不列者人自陳訴

按:《魏書出帝本紀》: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詔諸幽枉未 申,事經一周已上,悉集華林,將親覽察。脫事已經年, 有司不列者,聽其人各自陳訴。若事連州郡,由緣淹 歲者,亦仰尚書總集以聞。」

孝靜帝天平四年六月己巳幸華林園理訟

元象元年六月壬辰帝幸華林都堂聽訟

按:以上俱《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六年三月戊戌帝臨昭陽殿聽獄決訟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云云

北周

孝閔帝元年七月壬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

按:《周書孝閔帝本紀》云云。

明帝武成元年五月己亥聽訟於正武殿

按:《周書明帝本紀》云云。

武帝保定三年三月庚子法律乃就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二十五曰斷獄

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云云。

高祖開皇元年每季親錄囚徒閱奏罪狀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皇元年,帝又 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 開皇三年,更定新律。置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皇三年,因覽 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 罪。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唯五百條,凡十二卷。十 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 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 開皇五年,令諸曹決事,皆具寫律文斷之。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皇五年下詔 曰:「人命之重,懸在律文,刊定科條,俾令易曉。分官命 職,恆選循吏,小大之獄,理無疑舛。而因襲往代,別置 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為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 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為政之失,莫大於斯。其大 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 是諸曹決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煬帝大業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為十八篇十八曰斷獄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