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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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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六卷目錄

 聽斷部彙考二

  唐太宗貞觀四則 高宗龍朔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穆宗長慶二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開泰一則 太平一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四則 淳化五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

  平二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神宗熙

  寧三則 元豐六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一

  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十二則 孝宗乾道五則 淳熙五則 光宗紹熙

  四則 寧宗嘉泰一則 嘉定一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一則 淳祐一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一則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六卷

聽斷部彙考二

太宗貞觀二年二月壬子命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議決死罪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五年。詔「天下疑獄送祕書省奉報。」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唐制,天下疑獄 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祕 書省奏報。」

貞觀  年,詔「中書、門下及尚書等斷獄,務平議之, 失出入者如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初,太宗以古者 斷獄,訊於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 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 追身。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然自張蘊古之 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 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 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 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貞觀二十二年四月甲寅,磧外蕃人爭牧馬,出界上, 親臨斷決,然後咸服。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高宗龍朔三年詔京囚應流死者每日將二十人親自臨問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龍朔三年 二月庚戌,詔曰:「天德施生,陽和在節。言念幽圄,載惻 分宵。雖復每有哀矜,猶恐未免枉濫。在京繫囚應流 死者,每日將二十人過。於是親自臨問,多所原宥,不 盡者令皇太子錄之。」

中宗嗣聖十八年即武后大足元年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穆宗長慶元年五月限期聽斷聞奏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長慶元年 五月丙申朔戊戌,以刑獄淹滯立程:凡大事,大理寺 三十五日詳斷訖,申刑部三十日聞奏。中事,大理寺 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 二十日。所斷罪二十件已上為大,十件已上為中,十 件已下為小。刑部四覆官,大理六丞,每月常須二十 日」入省寺。

長慶 年,置參酌院,以崔杞奏罷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頗 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 輕重之,號參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 祖、太宗制二百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 都鄙邦國,所以屢丁寧,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 守法之司也。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 入」,是與奪繫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昔子路問 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穆宗應曆 年嘗謂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

按《遼史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聖宗統和二年夏四月庚寅皇太后臨決滯獄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聖宗沖年嗣位。 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

開泰八年敕詳決冤滯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泰八年,嘗敕 諸處刑獄有冤不能申雪者,聽詣御史臺陳訴,委官 覆問。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關覆奏者,以翰林學士、給 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猶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