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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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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 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 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 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雍熙四年正月己卯,遣使按問西川、嶺南、江浙等路 刑獄。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四月庚戌遣中使詣五嶽禱雨慮囚遣使分決諸道獄五月辛卯置詳覆推勘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淳化初,始置諸 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 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 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 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 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 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 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 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決天下 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 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淳化二年五月庚子,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八月己卯, 置審刑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三年五月壬寅,詔:「御史府所斷徒罪以上獄具, 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一人慮問。」己酉,以旱,遣使分 行諸路決獄。是夕,雨。辛亥,置理檢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淳化三年,詔御 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 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 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 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 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 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淳化四年二月丙戌,置審官院。六月戊午朔,詔中丞 已下皆親臨鞫獄。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正月己巳,遣使決諸路刑獄。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至道二年廢司理判官又詔疑獄申轉運司須奏者乃奏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二年正月丁卯,廢諸州司理 判官。按《刑法志》: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 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迺詔死事有可 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 奏者乃奏。」

真宗咸平四年二月癸丑決天下獄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五年十月戊寅,又詔「諸州長吏與佐職官同錄 問大辟罪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三年命使諸路決獄又詔諸道斷獄須具獄奏聞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三年四月壬辰,命使巡撫益 利、梓、夔、福建諸路決獄。按《刑法志》:景德三年,詔諸 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 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 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景德四年閏五月癸巳,詔「開封府斷獄雖被旨,仍覆 奏。」七月癸巳,復置諸路提點刑獄。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景德四年,復置 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 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 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 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 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元年詔諸州論囚上刑部詳覆又詔官司聽獄須躬自閱實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十一月丁酉,詔諸州配 囚錄具獄與地里上尚書刑部詳覆。按《刑法志》,在 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於用刑 尢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 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 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天聖四年三月甲申,詔轉運使、提點刑獄。五月壬午, 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舉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獄疑者,讞所從 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 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 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