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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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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 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 慮淹繫,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 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 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 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 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 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 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 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 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 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 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 情可矜者,聽上請。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 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 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 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 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 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 矣。

天聖八年,詔御史臺獄勿報糾察司,復置諸路提點 刑獄官。又詔「犯盜剝桑柘之禁者上請。」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八年六月己亥,詔御史臺獄 勿關糾察司。九月癸丑,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按 《刑法志》: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 御史臺獄亦移報之。天聖八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 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 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請得 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 上請。

明道二年命審刑大理評定刑名復置提點刑獄又令刑部四按分覆大辟更定大理寺詳斷審刑院詳議期限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審刑、大理 評定配隸刑名。十二月丙申,復置提點刑獄。按《刑 法志》:「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 數,而詳覆官纔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 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 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 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 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 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 坐之。

景祐二年以繫囚淹久請減期日按奏又詔列斷獄期日參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景祐二年,判大 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暍之時,繫囚淹 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 南如急按奏。」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 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神宗熙寧元年七月癸酉詔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二年,詔「謀殺人自首者,奏聽敕裁。」復審刑詳議 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八月壬戌,復州審刑院 詳議官。按《刑法志》:「熙寧二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 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

熙寧八年,以劉袞議,令「官司以失出人罪致罪者,罪 人遇恩官吏原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熙寧八年,洪州 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 中書堂後官劉袞駮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 遇恩者,準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今官司 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 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 議。

元豐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元豐元年詔曰: 「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 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 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 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 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 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 按,亦上之。

元豐二年四月甲子,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罷刑 部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三年,詔斷議官失入人罪者,歲具數罰。是年,周 清議:妻謀夫未殺,按問自首者,不以惡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