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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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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絕矣。其言與季彥同。季彥又謂:方之古義,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後世遇有獄如此比者,宜以為準。

漢高帝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 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 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所不 能決者,皆移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 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臣按:「此漢人《讞獄》之制。」

景帝中五年,詔「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 厭者,輒讞之。」

臣按:「文致於法」 ,謂原情定罪,本不至於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於法而於人心有不服者則必讞之,使必服於人心而後加之以刑,否則從輕典焉。

後元年,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 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 者不為失。」欲令治獄者務先寬。

臣按:「治獄者必先寬」 ,此一語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時,兒寬為廷尉史,以古法義決疑獄,張湯甚重 之。時上方向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 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 此聲譽,而深刻吏為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

臣按:漢人去古未遠,其斷大獄猶必傅古義,不顓顓於律也。後世但知有律令爾,不復有言及古義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後請讞,常幸宣室,齋居而決事。

臣按:宣帝於季秋後幸宣室,齋居而決事,蓋知獄事乃生死之所繫,不敢輕也,齋居則心清而慮專,燭理明而情偽易見。

成帝時,淳于長坐大逆誅,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 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 欲坐之。廷尉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 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 則合,無義則離。長自未知,當罪大逆,而乃始等棄去, 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 坐。」有詔,光議是。

臣按:婦人從夫者也,在室之女當從父母,已醮之婦則當從夫家。況夫婢妾之屬,事未發前已離主家,豈有從坐之理哉?孔光之議誠是也。

哀帝時,丞相薛宣不持後母服,給事中申咸毀之,不 得封侯。宣子況令揚明斫傷咸,事下有司議。御史中 丞眾等議奏曰:「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當棄 市。」廷尉直駮議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 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 發忿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 明詔,非法意,不可施行。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 者!皆爵減,完為城。旦。」帝以問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 師丹以「中丞議是。」

臣按:漢人有疑獄,既下法官議,議上又以問公卿大臣,此疑獄所以卒無疑也,獄不疑則人不冤矣。

章帝時,有兄弟共殺人者,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 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 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對曰:「法令有故誤,章傳令 之繆,於是為誤。誤者於文則輕,當罰金。」帝曰:「章與囚 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 詐。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謂「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斯言也,可以為讞獄者之格式。

魏夷毋丘儉族儉孫女適劉氏,當死,以孕繫廷尉。司 隸主簿程咸議曰:「女適人者,若已產育,則成他家之 母,於防不足以懲姦亂之原,於情則傷孝子之恩。男 不遇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 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可從父母之 刑;既醮之婦,則從夫家之戮。」朝廷從之,著於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適異姓者乎?程咸之議,魏人著於律令,後世宜準以為法。

晉元帝為左丞相時,熊遠上書,以為:「軍興以來,處事 不用律令,競作新意,臨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 不敢任法,每輒關諮,非為政之體也。愚謂凡為駁議 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 舊典。若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 臣子所宜專用也。」

臣按:熊遠謂「凡為駁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 ,此可以為後世法官駁正讞疑者之法。又謂「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 ,此言深明於君臣之義。蓋人臣當官處事,凡有所見,自當敷陳上聞以須進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駁疑獄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 可為法者送祕書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