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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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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決之疑獄,尚書省會眾議定,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祕書省者,文學侍從之臣所聚之處,欲其引古義、質經史以證之,因一時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為眾人之則。臣請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獄會眾詳讞,有可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為帙,以示天下。」

貞觀中,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其間有可矜 者,豈宜以一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今憑一吏之見,據一簡之書,致一人於不可復生之地,安能保其皆當罪而無冤哉?太宗詔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斷,而必令尚書九卿同讞之,重人命也。

太宗嘗因錄囚,見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謂 侍臣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 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

臣按:此言後世斷反逆獄者宜以為準。

太宗欲止姦,遣人以財物試賂之。有司門令史受饋 絹一匹,上怒,將殺之。裴矩諫曰:「此人受賂,誠合重誅。 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極法,所謂陷人於死,恐非道 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

臣按:太宗餌人以物而坐以贓罪,非人君以誠待人之道,然裴矩諫之而即納其言,其亦異諸偏執不回者歟?

太宗以為「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 九卿,即其職也。」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 書平議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議死囚與此同。然當秋後會議之時,大臣一時會集法司承行官吏,雖即其犯由當眾先讀,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時猝急未易詳究,乞為明制,每歲會議重囚,先期法司備將會議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擬通行知會,中間若有可疑可矜者詳具明白,當眾辨詰,聯名以聞,如此則會」 議不為虛應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無冤矣。

元宗時,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十五匹,上怒,令 集眾殺之。大理卿李朝隱奏曰:「景仙犯乞贓,罪不至 死。其曾祖寂,締構元勳,其家曾陷非辜,誅夷,唯景仙 獨存,宜入議條。且一門絕祀,情或可哀,願寬暴市之 刑,俾就投荒之役。」詔不許。朝隱又奏曰:「生殺之柄,人 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據法枉理,而取十五匹」, 便抵死刑,因乞為贓,數千匹,止當流坐。若令乞取得 罪,便處斬刑,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贓、求索贓」 ,受財雖同,其所以得財者則異,此罪所以有輕重也。

柳宗元為柳州刺史。州民莫誠救兄,以竹刺其人右 臂,經十二日身死。準律,以他物毆傷,在辜內死者,依 殺人論。宗元上狀桂管觀察府,謂:「莫誠赴急而動,事 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義,中臂 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恭守撫 事似可哀矜,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 守吏切惟輕之。願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為守令者不為之伸理」 ,則非所以為父母矣。宗元上狀帥府,請輕莫誠之罪,亦刺史職分之所當為也。

穆宗長慶中羽林官騎康憲男買得年十四以其父 被力。能角觝有力之人人張涖所,拉氣將絕,持木鍤擊其首, 見血死。有司當以死刑。刑部員外郎孫革奏:「『買得救 父難,非暴擊。《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 之義,原心定罪』。今買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書 門下商量。」敕旨:「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 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 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臣按:論罪者必原情,「原情」 二字實古今讞獄之要道也。

敬宗寶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婦至死者,奏請斷以 償死。刑部尚書柳公綽議:「尊毆卑,非鬥也。且其子在, 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減死論。

臣按:「刑以弼教」 ,論罪者必當以教為主。

五代晉天福中,刑部員外郎李象奏:「據刑法,盜賊未 見本贓,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 減一等。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 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決 尚許勿論,此云無故卻令坐罪,事理相背。請今後推 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

馬端臨曰:「有罪者拘滯囹圄,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閔。然既曰盜賊則大者可殺、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殺論,過矣。」

臣按:人之至惡者盜賊也,大則害人之命,小則攫人之財,誠無足矜閔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