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cau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CR2-18-0140-PCC.pd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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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中之上述錄影片段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1]

11) 冰毒(甲基苯[2]丙胺)和大麻均是受第17/2009號法律所管制的物質。

12) 上述物質(甲基苯丙胺及大麻)分別屬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的物質。[3]

13)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多次以文字和語言公然煽動他人破壞、變更及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和社會制度。

14)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站公開慫恿他人不法使用受法律管制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5)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此外,還查明: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並非初犯。

1) 嫌犯曾因觸犯第11/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第2項以及第3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巨額電腦詐騙罪,於2013年3月22日被第CR4-12-0240-PCC號卷宗判處2年9個月實際徒刑,判決於2013年4月2日轉為確定,嫌犯於2013年12月29日獲准予假釋,並於2014年11月29日獲確定性自由。

此外,嫌犯還有以下待決卷宗:

(1) 嫌犯現被第CR3-18-0185-PCS號卷宗指控其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毀損罪,因嫌犯缺席原訂的庭審,故案件更改至2018年10月4日進行審判聽證。

  1. 就有關事實的增加,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
  2. 起訴批示此處存有筆誤,故依職權作出更正。
  3. 就有關事實的增加,詳見相關的庭審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