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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庭只能判處嫌犯實際履行有關刑罰,方能滿足相關預防犯罪的要求及防止有人覺得觸犯有關犯罪必定有緩刑機會的期望,以免更多人士挺而走險對防疫抗疫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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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決定

綜合所述,判決如下:

嫌犯甲被控以直接正犯、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結合第14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判處3個月實際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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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1998年8月17日第6/98/M號法律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判處嫌犯須向法務公庫繳納500澳門元的捐獻。

嫌犯須繳交有關訴訟費用和 2 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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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的規定,本判決確定後,本案對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消滅。

移送嫌犯的刑事紀錄登記表予身份證明局。

將本判決登錄及存放,並通知各相關人士。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20日內向本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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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法官
李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