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cau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CR2-20-0135-PCS.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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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整個社會的重大利益。當然,不同疾病的不同疫情也會影響預防犯罪的要求,但就本次疫情的具體考慮,相關疾病的傳播性極高,且存在部份病患沒有病徵,亦具有潛伏期,凡此種種,均加深了抗疫工作的難度,面對此情況,倘仍有部份人士採取嫌犯相同的行為,只需要有一個是確診相關疾病且仍處於潛伏期的人士,足以使全澳以至鄰近地區陷入社區大爆發的風險,有可能令到無數人確診,甚或有人會因此而被奪去生命。因此,考慮到有關疫情仍持續,甚至可能持續到明年,故有必要重視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而且,就同類型情況,不論在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以至南韓亦就有關的違反居家隔離者判處實際徒刑,可見各地也對此類犯罪的犯罪預防要求極高。

事實上,確實不能使市民有錯覺認為違反此類犯罪沒有嚴重後果,且正如上述所言,只要有一個仍處於潛伏期的人士違反有關措施,即導致全澳陷入社區大爆發的危機,法庭深信全澳市民也不希望有此情況出現,故法庭有必要重塑市民對於被違反此法律規定及遭受衝擊的法律秩序的信任與尊重,以遏止嫌犯所實施的不法事實而引致的社會不安,倘給予嫌犯緩刑的機會,絕不能達到一般預防的要求,故嫌犯需實際履行相關徒刑。

就短期徒刑的問題,法庭完全認同尊敬的中級法院於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認為:「關於“短期徒刑的不良影響"之風險,首先,作為一種現實性的風險,我們無法否定所謂“短期徒刑的不良影響”的存在;其次,“短期徒刑的不良影響"不能成為行為人規避實際徒刑處罰的合法理據;再者,正是由於行為人自身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其陷於此風險之中;尤為重要者,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時,不能單方面考慮行為人面臨的此種風險而降低對保障法益及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之期盼。」

因此,綜合考慮嫌犯所作出的犯罪行為所需要的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