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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並表示感到後悔,可是其所謂的承認,仍表示因疏忽大意才作出有關行為而輕輕帶過,但從其整體行為分析,嫌犯的行為絕非因疏忽所致,因此,本法庭認為,就嫌犯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結合第14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3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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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所言,由於疫情持續,嫌犯的行為確實有可能導致本特區以至全澳市民一直堅持的抗疫工作功虧一簣,倘容許其以罰金代刑,嫌犯極有可能因處罰太輕而再犯,為此,根據《刑法典》第44條的規定,法庭決定有關徒刑不能以罰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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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嫌犯被判處的徒刑是否准予暫緩執行方面,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考慮到嫌犯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嫌犯在庭上承認犯錯,亦承諾不會再犯,某程度上可見嫌犯有不再犯罪的可能。

然而,有必要強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儘管在本特區有放緩的跡象,但就全球而言,相關疫情仍持續爆發,數百萬人感染有關疾病,數十萬生命被奪去。直至現在,澳門特區政府能做好有關的抗疫防疫工作,是有賴行政長官及一眾主要官員及領導的決策,一班熱心盡責的醫務人員團隊,乃至前線的公務人員和全體市民的共同努力,以及周邊地區的共同配合,才有現在的抗疫成績,而本特區的抗疫效果的好與壞,是關乎所有市民的生命安全,嫌犯此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是完全可以憑一己之力摧毀整個社會的努力,足以令澳門整個社會所投入的一切資源和努力均可能付諸流水。

雖然嫌犯所觸犯的罪行不法性一般,但我們仍要審視現在澳門社會以至全球疫情的現實環境,有關罪名所保護的法益正正是公共衛生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