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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而刑罰的目的除了是教育犯罪人外,亦有預防犯罪的要求,為防止將來更多人士仿傚嫌犯此種不負責任及自私的行為,以致對本特區的公共安全及衛生構成重大的不利後果,因此,法庭認為應採用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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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量刑
在查明罪狀及檢閱抽象的刑罰幅度後,現須作出具體之量刑。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之要求來確定,同時也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之情節,例如:
1) 事實之不法程度、實行事實之方式、事實所造成之後果之嚴重性,以及行為人對被要求須負之義務之違反程度;
2) 故意或過失之嚴重程度;
3) 在犯罪時所表露之情感及犯罪之目的或動機;
4) 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
5) 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
6) 在事實中顯示並無為保持合規範之行為作出準備,而欠缺該準備係應透過科處刑罰予以譴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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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的量刑標準,同時考慮到在本個案中的具體情節,尤其慶幸案發時嫌犯並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受感染人士,未有使其本次所作出的犯罪行為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故本次犯罪後果的嚴重程度及不法性一般,但故意程度極高,嫌犯無刑事紀錄,有利情節僅是嫌犯在庭上承認作出有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