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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違反防疫措施

如按其他法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對下列者,處以下刑罰:

(一)...

(二)不遵守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定措施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

本法庭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嫌犯自願簽署《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同意在指定日期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並接受居家醫學觀察須知的條件,倘違反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嫌犯仍在自願、自由及有意識的情況下,由此至終沒有意願配合衛生當局的要求,留在指定的醫學觀察地點,繼而出境澳門進入內地,其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符合被控訴犯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因此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結合第14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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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刑罰選擇

根據《刑法典》第64條,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雖然嫌犯為本澳居民,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至今在全球仍沒有明顯放緩的趨勢,在仍未有疫苗之前,有關防疫抗疫工作已成常規化模式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