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cau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CR2-20-0135-PCS.p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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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於2020年3月16日公佈於2020年3月17日0時採取新措施,即所有在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根據衛生局工作人員的表述,即使有關措施屬新採取的措施,但仍會仔細地向入境人士解釋有關新措施的內容及要求,而嫌犯在庭上亦表示明白有關措施的要求,故即使嫌犯只填寫了同意接受醫學觀察的地址,而並沒有在該欄的方格打剔,反而剔選了「同意在衛生局指定的措施內接受醫學觀察」,仍無損嫌犯清楚明白衛生當局要求嫌犯接受醫學觀察的內容及倘違反有關措施的後果。再者,工作人員已將聲明書副本提供予嫌犯,嫌犯對於違反有關措施而引致的後果不存在任何推卸的理由。

綜上所述,結合嫌犯的聲明、證人及警員的證言、相關偵查行為而得出的結果、卷宗內其他書證等,足以認定嫌犯是在清楚知悉自己需進行居家醫學觀察,且知道違反有關規定不接受醫學觀察的後果後,仍擅自離開指定的醫學觀察地點,故意違反有關措施及規定,故此,本案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控訴書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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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定罪

第2/2004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1項及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控制措施

一、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當局可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

(一)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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