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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丁表示事發當日是第一天採取新的措施,但每一名工作人員也清楚知道有關內容,亦有詳細向有關來澳人士交待,而當日亦有實習醫生在場協助,就卷宗第13頁的見證人簽署一欄確認是證人本人簽名,但解釋有註明「代」,應是由實習醫生向嫌犯解釋有關表格內容及要求嫌犯填寫,但證人在簽署時亦有核實表格內的內容是否準確。而案發當日除了在場的醫護人員均穿上防護裝備外,來澳人士亦有穿上,故其認為所有來澳人士也知道有關事件的嚴重性及知道需採取相關防疫措施。

處理本案的警員庚對調查經過作出了陳述,表示接到指示到嫌犯所申報的住所進行調查,及後發現嫌犯確實不在其所申報的住所內。

辯方證人辛表示與嫌犯認識了約十五、六年,認為嫌犯是照顧家庭及循規蹈矩的人。

辯方證人壬表示為嫌犯的朋友,知道嫌犯的家人居於內地,嫌犯假日就會返回內地。

嫌犯簽署的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副本載於卷宗第1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衛生局發出的第XXX號批示(醫學觀察)副本載於卷宗第12頁。

本法庭根據上述聲明、證言及綜合分析載於卷宗內的其他書證形成心證而對事實作出認定。

雖然嫌犯在庭上完全承認被控訴事實,但仍避重就輕地表示因疏忽而作出有關行為,並非存心違反相關的居家醫學觀察。可是,嫌犯的太太及兒子居於內地,嫌犯於2020年3月17日3時15分入境澳門後,隨即於4時20分經跨境工業區口岸離開澳門,目的正是前往XXX,其行為足以反映出嫌犯從一開始已沒有意圖配合特區政府的防疫工作,明顯是故意違反有關居家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