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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嫌犯不接受醫學觀察。根據出入境記錄顯示,嫌犯於2020年3月17日3時15分入境後,隨即於4時20分經跨境工業區口岸離開澳門。

2020年3月24日20時25分,治安警察局警員到上址對嫌犯進行抽查,在嫌犯父親乙同意後進入上址,確認嫌犯已離開上址。

嫌犯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在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款之規定,擅自離開指定的醫學觀察地點,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

嫌犯清楚知悉其上述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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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法庭亦查明以下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無刑事紀錄。

嫌犯聲稱具高中二年級學歷,賬房員工,每月收入為23,000澳門元,需要供養母親、妻子及一名5歲的兒子。

於2014年11月28日,嫌犯與其太太戊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

二人婚後市有壹名兒子名為己,現年5歲。

嫌犯太太子兒子現居於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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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查明之事實:

控訴書及答辯狀中與上述已證事實不符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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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聽證中,嫌犯承認全部被控訴事實,知道需要配合隔離措施。表示其於本年1月25日到菲律賓工作,3月份知道菲律賓將會封城,故決定回澳,且承認卷宗第13頁的大部份內容均是由嫌犯本人填寫,對事件表示後悔及知錯,表明不會再犯。解釋因疏忽而違反有關居家醫學觀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