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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嫌犯的辯護人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載於卷宗第86頁至第91頁,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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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聽證:

以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進行審判,在嫌犯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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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由說明

2.1. 事實

本法庭依法由獨任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經查明:

為了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0年3月17日0時起,所有在入境澳門前14天內曾經到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入境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照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為期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在醫學觀察期間,不許擅自離開指定的觀察地點,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2020年3月17日3時15分,嫌犯甲由菲律賓乘坐飛機到達香港,經港珠澳大橋口岸入境澳門。

2020年3月17日3時許,在衛生局員工丁的見證下,嫌犯自願簽署《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同意由2020年3月17日3時至 2020年3月31日3時為止,在[地址(1)]進行醫學觀察(參閱卷宗第13頁的《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嫌犯在簽署上述聲明書時,已清楚知悉並接受居家醫學觀察須知的條件(參閱卷宗第17頁及背頁的居家醫學觀察須知,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其後經衛生局發出第XXX號批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