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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第三刑事法庭

獨任庭普通刑事案第CR3-20-0116-PCS號

判 決 書

澳門初級法院獨任庭判決如下

I) 檢察院檢察官現控訴以下嫌犯: 嫌犯甲,男,未婚,XXX年XX月XX日在XXX出生,父親乙,母親丙,英國留學生,持編號為XXX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地址(1)],電話: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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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實:

為了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0年2月26日12時起,所有在入境澳門前14天內曾經到過新型冠狀病毒廣泛社區傳播地區或新型冠狀病毒高發地區(包括英國)的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照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為期14天的醫學觀察。在醫學觀察期間,不許擅自離開指定的觀察地點,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參閱卷宗第22頁及背頁的居家醫學觀察須知,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

嫌犯甲為澳門留英學生,於2020年3月14日由英國乘坐飛機到達香港,在港珠澳大橋口岸通過相關醫學檢測後,為配合防疫措施,由家人駕駛車輛將其接載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富豪酒店XXX號房間進行自我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