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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8


第二
第二

爲企達此宗旨,本組織應有以下職掌:

(一)充任國際衛生工作之指導及調整機關;

(二)與聯合國,各專門機關,各政府衛生署,各專業團體,及其他適當組織成立幷維持有效之合作;

(三)遇有各政府請求,協助其加強衛生機構;

(四)遇有各政府請求,或願意接受援助時,予以適當之技術協助,幷于緊急狀况下,予以必需之援助;

(五)經聯合國之請求,對特別團體,如託管領土人民,供應或協助供應衛生設施;

(六)設立衛生幷維持所需要之行政與技術機構,此等機構包括流行病與統計機構在內;

(七)鼓勵幷促進,消除傳染病,地方病和其他疾病之工作;

(八)如有必要時,與其他專門機關合作,以謀防範意外傷害;

(九)如有必要時,與其他專門機關合作,提倡改進營養,居住,環境,衛生,娛樂,經濟,及工作情形,以及其他有關環境衛生各点;

(十)對致力促進衛生之科學團體與專業團體,鼓勵其彼此間之合作;

(十一)提議公約,協約,及規章,幷作有關國際衛生諸項之建議,執行委付本組織而又與其宗旨相合之職責;

(十二)促進產婦與兒童之衛生與福利,謀其能于演變不息之整個環境中融洽生活,蓋此對兒童之健全發育,至爲重要。

(十三)促進有關心理衛生之工作,尤其與人類關係和諧有影響者;

(十四)促進及知道衛生問題之研究;

(十五)提倡衛生,醫學,及有關事業之教學與訓練標準之改進;

(十六)如有必要時,與其他專門機關合作,從預防及治療觀点研究,及報告有關公共衛生與醫療事業之行政與社會技術,包括醫院供應與社會保障在內;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