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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8
第八條
領土或各組領土,其本身不負國際關係行爲責任者,經會員國或對各該領土負責之主管當局代表申請,得由衛生大會准其加入爲副會員,副會員出席衛生大會代表之資格,應爲衛生專門技術人才,幷應爲該當地土著,副會員權利與義務之性質與範園應由衛生大會予以決定。
第四章
機關
第九條
本組織工作應由下列機關執行之:
(一)世界衛生大會(以後簡稱衛生大會)
(二)執行委員會(以後簡稱執委會)
(三)秘書處
第五章
世界衛生大會
第十條
衛生大會應由會員國代表組織之。
第十一條
毎一會員國之代表不得超過三人,其中一人應由該會員國指定爲首席代表。各代表應由公共衛生界上具有相當專門技術人員中選擇之,尤以能代表該會員國政府之衛生署者爲佳。
第十二條
副代表及願問得隨同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
衛生大會每年舉行常會,幷於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執委會或多數會員國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四條
衛生大會每年常會時,應擇定一國家或一地域爲下屆年會開會所在地,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