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UN Treaty Series - vol 14.pdf/24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22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8



第八

領土或各組領土,其本身不負國際關係行爲責任者,經會員國或對各該領土負責之主管當局代表申請,得由衛生大會准其加入爲副會員,副會員出席衛生大會代表之資格,應爲衛生專門技術人才,幷應爲該當地土著,副會員權利與義務之性質與範園應由衛生大會予以決定。

第四
第九

本組織工作應由下列機關執行之:

(一)世界衛生大會(以後簡稱衛生大會)

(二)執行委員會(以後簡稱執委會)

(三)秘書處

第五
世界衛生大
第十

衛生大會應由會員國代表組織之。

第十一

毎一會員國之代表不得超過三人,其中一人應由該會員國指定爲首席代表。各代表應由公共衛生界上具有相當專門技術人員中選擇之,尤以能代表該會員國政府之衛生署者爲佳。

第十二

副代表及願問得隨同代表出席。

第十三

衛生大會每年舉行常會,幷於必要時舉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應由執委會或多數會員國之請求召集之。

第十四

衛生大會每年常會時,應擇定一國家或一地域爲下屆年會開會所在地,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