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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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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

執行委員會應依大會之指示設立委員會,並得自行主張或經由秘書長建議,設置執行委員會認爲需要之其他委員會以處理本組織職權內之事項。

第三十九

執行委員會應隨時爲所屬委員會應否繼續存在之審核,此項審核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十

執行委員會得與其他各種組織會同設立聯合或混合委員會,或使本組織參加各該委員會會議,及遣派本組織代表出席其他各該組織所設立之委員會。

第九
第四十一

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得召開地方會議,全體會議,技術會議,或其他特別會議以商討本組織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項;派遣代表出席上述諸國際組織會議;如經有關政府之同意,並得遣派代表出席於政府或非政府之國內組織之會議。遣派代表辦法,由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四十二

執行委員會得派遣代表出席經其認爲與本組織利益攸關之會議。

第十
第四十三

本組織會所之地點應由衛生大會與聯合國會商後決定之。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