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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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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逾越區域範圍之國際衛生事項經由秘書長向本組織提供意見。
(六)如本組織總預算內撥交該區域之款項不敷應用,爲該區域內會員國政府增加撥款之建議。
(七)其他由衛生大會,執委會或秘書長授予區域委員會職權。
第五十一條
區域行政局爲區域委員會之執行機關,受本組織秘書長基於一般權力之指揮。區域行政局應於該管區域內執行衛生大會及執委會之決議。
第五十二條
區域行政局局長爲區域行政首長,由執委會商得區域委員會同意任命之。
第五十三條
區域行政局辦事人員之委派由秘書長與區域委員會協議決定之。
第五十四條
汎美衛生局及汎美衛生會議所代表之汎美衛生組織,及其他在本組織法簽字以前成立之國際區域衛生組織,應於相當時期內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併,此項合併應由關係各組織主管當局之相互同意,於可行範圍內儘速完成。
第十二章
預算與費用
第五十五條
秘書長應編製本組織之常年預算概算提交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應審查此項預算概算,並附建議提交衛生大會。
第五十六條
以不違反本組織與聯合國之協定爲限,衛生大會應審核通過各項預算概算,並依照衛生大會所定之等級比例表,規定各會員國之費用分擔額。
第五十七條
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代衛生大會行使職權,得接受管理各方對本組織所爲之贈與。此項贈與所附條件須經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認許並須符合本組織宗旨政策。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