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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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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每一會員國應彙編各種統計與流行病報告書,其格式由衛生大會定之。
第六十五條
會員國經執行委員會之請求,應於可能範圍內將關於衛生之額外情報提交執行委員會。
第十五章
法律行爲能力.特權及豁免
第六十六條
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爲達成其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法律行爲能力。
第六十七條
(一)本組織於各會員國境內享有爲達成目的,行使職權所必需之特權與豁免。
(二)會員國代表,執行委員會辦事人員,暨本組織專門及行政人員,亦享因公自由執行職務所必需之特權與豁免。
第六十八條
此項法律行爲能力,特權及豁免另以協約定之,此項協約由本組織草擬與聯合國秘書長商榷後,由會員國互訂之。
第十六章
與其他組織之關係
第六十九條
本組織應與聯合國發生聯繫,成爲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所稱專門機關之一。使本組織與聯合國發生聯繫之協約,應由衛生大會三分之二同意票通過之。
第七十條
本組織認爲合宜時,應與其他政府間之組織建立有效之關係及密切之合作,與各該組織締結正式協定,應有衛生大會三分之二同意票。
No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