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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239



空站及設備之使用所須繳納之費用。

(二)締約此方,或締約彼方之代表,或締約此方所指定之航空組織,向締約彼方領土所輸入或在其航空器上所攜帶之燃料、滑潤油及配件,而專爲供締約此方航空器所使用者,關於締約彼方對其所徵課之關税、檢查費或其他費用,應給予不低於對從事國際空運之本國航空組織或最惠國航空組織所給予之待遇。

(三)凡經營同意之業務之航空器及留在此項航空器內之燃料、滑潤油、配件、經常設備及航空器材之供應品,在締約彼方領土內,縱使該項供應品係該項航空器在該締約彼方領土內所使用者,仍應免交關税、檢查費或類似之税費。

第五條

締約此方所發給或確認爲有效及現仍有效之適航證書、勝任證書及執照。締約彼方爲經營同意之業務之目的,應承認其爲有效;但締約此方得就其領土上之飛行,保留拒絕承認締約彼方或任何其他國家對該締約此方之國民所發給之勝任證書及執照之權利。

第六條

(一)締約此方關於從事國際航空之航空器之進入或離去其領土,或關於此項航空器之在其領土內經營及飛航之法律規章,應不分國籍,對於締約彼方之航空器亦予適用;並應由該項航空器於其進入、離去或留在該締約此方領土時遵守之。

(二)締約此方關於航空器內乘客、航員或載貨進入或離去其領土之法律規章(例如關於入境、報關、移民、護照及檢疫之規章),應於締約彼方指定之各航空組織之航空器所在乘客、航員或載貨留在締約此方領土時,適用於該項乘客、航員或載貨。

第七條

締約此方遇有締約彼方所指定之航空組織,不以其主要所有權及有效管理權歸諸締約任何一方之國民,或該航空組織不遵守本協定第六條所指之法律規章,或不履行依本協定及其附件而給予權利之條件

No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