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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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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ext — Texte chinois


國際衛生會議與會各國政府所訂定之過渡辦法

(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十二日在紐約市開會)

聯合國經濟曁社會理事會召開之國際衛生會能於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在紐約開會,與會各國政府

業經決議成立一國際組織定名世界衛生組織;

經於本日決議通過世界衛生組織之組織法

並經決議在組織法發生效力及世界衛生組織成立以前,應依照組織法所規定,設立一過渡委員會;

茲決議如次:

1.茲設立世界衛生組織之過渡委員會,由下列十八國指派委員多人組織之: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埃及.法關西.印度.利比里亞.墨西哥.荷蘭.挪威.秘魯.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英聯王國.美利堅合衆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和國聯邦.委內瑞拉與南斯拉夫。以上諸國應各指定一人在衛生界上具有相當專門技術者,爲過渡委員會委員,該委員得有副代表與顧問隨同出席。

2.過渡委員會有下列之執掌:

一.在最短可行期間內,召開世界衛生大會之第一屆屆會,但不得遲至本組織法發生效力之日六個月之後。

二.在世界衛生大會第一屆屆會至少六星期前,擬具並向議訂此項辦法之各簽字國提出該屆屆會之臨時議事日程以及各項必要交件與相關之建議案,包括下列各項在內:

甲.關於本組織第一年度之工作方案與預算之各項提案,

乙.關於本組織會所所在地之研究,

丙.關於區劃各種地理區域之研究,以求設立組織法第九章内擬辦之各項區域組織對於關係各國政府之意見當予以相當之考慮;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