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页面:UN Treaty Series - vol 9.pdf/5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44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丁.各項財政辦法與辦事人員例草案,以便提交衛生大會核准;在執行本節內各項規定時,應對於國際衛生會議之議事程序予以相當之考慮。

三.與聯合國進行談判以便草擬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內以及本組織組織法第六十九條內所擬訂之一種或多種協定。此項或此等協定感:

甲.籌劃兩大組織間之切實合作,以求達成共同之宗旨;

乙.依憲章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促進本組織與其他各種專門機關各項政策與工作方面之協調;

丙.同時承認本組織在其組織法規定之職務範圍以內有自治權。

四.探取各項必要之步骤,以便將聯合國祕書處所接收之國際聯合會衛生組織各項任務,工作與資產等移交過渡委員會;

五.採取各項必需之步驟,依照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簽訂關於國際公共衛生局之議定書內各項規定,將該局之職責移交過渡委員會,並發起任何必要行動以便一九〇七年羅馬協定終結後,得迅速將該局各項資產與債務移交世界衛生組織;

六.探取各項必要之步驟,以便過渡委員會接收由下列各種公約與議定書所託付於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之各項職責:一九四四年國際清潔公約(修正一九二六年六月ニ十一日國際清潔公約);一九四四年延展國際清潔公約議定書;一九四四年國際航空清潔公約(修正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二日國際航空清潔公約);及一九四四年延展國際航密清潔公約議定書

七.與汎美衛生組織及其他現行政府間區域衛生組織締訂各項必要辦法,俾本組織組織法第五十四條各項規定得以發生效力,又此等辦法應提交衛生大會核准;

八.依照組織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與其他政府間之組織建立切實之關係並進行談判,以求締結各項協定;

九.依照組織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研究與非政府國際組織曁國內組織之關係,並與過渡委員會認爲適宜之各組織,建立互商與合作之過渡辦法;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