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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UN Treaty Series - vol 9.pdf/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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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1947


8.過渡委員會之費用應自聯合國爲此專設之經費內提供之,因此委員會應與聯合國之負資當局作該方面之必要部署,倘此項經費不敷應用時,過渡委員會得接受各國政府之墊款。此等墊款將來可自各該政府應向本組織繳納之會費項下扣除。

9.執行祕書應編製下列預算槪算,由過渡委員會審核道過之:

一.自委其會成立之日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之預算槪算,

二.此後必要時各期間之預算槪算。

10.過渡委員會應就其各項工作情形向衛生大會第一屆集會提出報告書。

11.過渡委員會應自衛生大會第一屆集會決議解散之時起停止存在,屆時委員會之資產與紀錄以及不可或缺之辦事人員應移轉於本組織。

12.本辦法應自本日起對一切簽字國發生效力。

下列各代表秉其各本國政府正式授予簽字之權,謹簽字於中.英.法.俄.西.同一作準之五種正式文字之文件,以昭信守。

公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訂於紐約市

No.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