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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311
第三條
依據本議定書提送之任何來文,如係不具名、或經委員會認為濫用此項呈文權、或不符合盟約之規定者,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四條
一、除第三條規定外,委員會應將根據本議定書所提出之任何來文提請被控違反盟約任何規定之本議定書締約國注意。
二、收到通知之國家應於六個月內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説明原委,如該國業已採取救濟辦法,則亦應一倂説明。
第五條
一、委員會應參照該個人及關係締約國所提出之一切書面資料,審查根據本議定書所收到之來文。
二、委員會不得審查任何個人來文,除非已斷定:
(子)同一事件不在依照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審查之中;
(丑)該個人對可以運用之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但如救濟辦法之實施有不合理之拖延,則不在此限。
三、委員會審查本議定書所稱之來文,應舉行不公開會議。
四、委員會應向關係締約國及該個人提出其意見。
第六條
委員會應將其根據本議定書進行之工作摘要列入盟約第四十五條所規定之委員會年度報告。
Vol. 999, I-14668